第三节 农业税收 农业税(又称公粮或爱国公粮)。1945年“八一五”解放后主要是以实物形式来缴纳。为保证军需民用,1946年桦南县政府下发了《桦南县公购粮决定》,规定以户为公粮的负担单位,村为纳粮单位。根据阶级成份进行评议,按不同的阶级、土地优劣等条件,划分土地等级,按土地等级,规定标准产量。 以标准产量根据不同阶级成份计算负担量。最高不超过产量的25%,最不低于产量的10%。从1946年开始,征收农业税。1947年复征完成小麦公粮任务6.3吨。
1947年农业税(公粮)负担情况(税征) 注:引自桦南县1947年档案。每垧负担和负担百分比,计算的都不精确,依原文未作修改。
1949年9月20日桦南县委《太平区荣家产生与阶级关系调查》,1946年全民粮食总收642.5石,纳公粮152石,占总收入23.66%;1947年总收782石,纳税负担为20%;1948年总收1 554石,纳公粮166石,占总收入10.68%(引自土地改革时期的档案材料第二册)。
建国初期,根据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东北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桦南县各个年度的公粮征收方案,方案的基本内容是:凡耕种粮谷、棉、麻、甜菜、烟草、蔬菜、果园、席塘等土地;机关部队经营农业生产土地,未向国家缴纳任务的,都应缴纳公粮。为奖励耕作积极性,以利农业生产的发展,公粮征收,一律按土地常年产量,依规定征收率、比例计算负担,土地的副产物(秸秆、柴草)及农民的副业生产,不计征公粮。
农业税的计税产量,按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评定。土地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土质、地势、气候、水利、风向、阳光等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如铲
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为贯彻农业税依率计征,达到合理负担,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于1951年7月5日公布“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桦南县的查田定产工作在1952年完成,并根据东北人民政府颁发的“东北区统一调整农业税土地等级实施方案”建立了农业税“土地等级登记台帐”,作为征税的依据。
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中指示:“征收农业税的方针政策,必须按照毛主席所指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并坚决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的负担政策”和“今后三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的稳定负担政策( 对纳税单位,因土地增减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负担的畸轻畸重,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桦南县农业税负担是逐渐下降的,如:建国初期的1949年税率为常年产量的 20%;1952年取消附加,合并税率为23%;1958调整税率为19%(不包括附加,下同),1961年又调整为 13.7%。1961年水旱田每亩平均年产量由 1958年的222斤下调为 189斤。由于负担的稳定和生产不断的发展,人民公社(现为乡、镇)的实际负担(农业税实收额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从1961年到1935年25年间,除1964年占农业收入13.05%外,其他年份都在10%以下(包括附加)。
1958年开始执行统一的全国农业税制度。1958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全国统一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并继续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对于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工农联盟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桦南县从1958年开始执行这个条例。农村公社独立核算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和兼营农业的其它生产队;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有自留地的社员,国营、地方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凡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粮料和其它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包括水果、蔬菜、瓜类等;农林特产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它收入,征收农业税。农业生产队和兼营农业的其它生产队,以队为单位缴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缴纳农业税。农业税按“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征收。
农业税减免范围,按性质分为灾歉减免、机动减免和社会减免。
灾歉减免凡农作物因水、旱、风、雹、病、虫及其灾害而致歉收,实产折主粮达不到计税常年产量的,按歉收程度,依规定的减免办法予以减征或免征。
现行农业税灾歉减免率 机动减免。主要用于调节负担和照顾火区、贫队恢复和发展生产。对连年欠收,分配水平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纳税单位,酌情给予不同的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社会减免。集中照顾生产积极、劳动力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社员和烈军属。由生产队提名,社员大会讨论,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并由生产队张榜公布。
农业税优待和奖励:①开荒地:开荒生产免征三年,弃熟垦新的应照征。新开垦的水田免税年限由三年改为五年,奖励期满后,按水田评定产征收主粮。自1979年起新开荒地,不分旱、水田,一律免征农业税五年,1978年以前的开荒,仍按原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②旱田改水田或水旱田轮作:为鼓励发展水稻生产,从1975年起旱田改水田的奖励年限,由二年改为四年,即旱田改水田的,四年内常年产量不变,仍按原来的旱田常产计征,奖励期满后,按水田评定常年产量征收主粮。从1980年起,旱田改种水田的按旱田常产征税,不再规定奖励年限,1930年以前的旱田改水田,仍按原规定执行。水旱轮作的,种水田按水田常产计征,种旱田按旱田常产征收。③社员自留地: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的,免税;超过的,超过部分征税。④公开瞒地:瞒地,经过群众讨论,自愿公开后,国家对这部分土地,五年左右,不加征购。
奖励耕畜的发展。1956年和1957年对耕畜的种、幼畜实行每头免征主粮20斤的优待。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业税的征收上采取了一些重大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1979年根据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为加速农业生产发展,让灾区贫队休养生息,进一步调动生产积极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中规定:从1979年开始,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每人平均口粮在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包括大队统一核算的单位),免征农业税对于有些口粮和分配收入虽正起征点以上,但因灾减产收入水平低或经济基础差,交税确有困难的灾区贫队,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予适当的机动减免照顾。
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以生产队为单位,旱田区每人平均自产口粮 300斤;水田区每人平均自产口粮 400斤;水旱兼种区每人平均自产口粮50斤。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对于人多地少或农工兼营、在丰收年景下、每人平均自产口粮正起征点以下,但每人平均分配收入在 70元以上的,不按起征点的规定免税(计算口粮标准时,以生产队集体粮食产量为准:自留地产量不计算在内)。
1981年把起征点的口粮标准由300斤提高到定销的水平(即380斤)。
随着实行起征点办法后,原有的减免办法,也做了相应的改变,取消灾款减免,按社员分配收入水平定减免。对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由于因灾造成减产减收,交税确有困难的,仍实行按收入定减免的办法,给予不同数量的免税或减税照顾。凡是旱田区每人平均分配收入50元以下:专业菜队和水田区每人平均分配收入60元以下:水旱兼种区每人平均分配收入55元以下的,一律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在计算人均分配收入时,扣除当年的林、牧、副、渔收入。
国营农场不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因灾减产的,仍按常灾对照灾歉减免的办法执行。
旱水田区的划分:水田面积占总面积70%以上的为水田区; 70%以下。20%以上的为水旱兼种区;20%以下的为旱田区。
1980年至1982年实行起征点后减免情况 注:减免额系主粮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发生很大的变化,1979年实行农业税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这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当前,农村经济较前有了改善,而且原来农业税由队交变为户交户纳,再对一家一户的口粮及收入水平核定起征点,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为此,根据1983年 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精神,从1983年停止执行。
知青场、队免征农业税。根据财政部《关于知青场、队免征农业税问题的通知》,对集中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专门在农村举办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凡是实行独立预算的从1979年到1985年免征农业税。按照中共中央[1980]64号文件规定,新办的知青场、队,自创办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原知青场、队已经撤销,变为机关、企业等单位的副食品基地,青年人数不是60%,不再继续享受免税待遇,从1981起恢复征税。
本县1979年、1980年每年各有25个知青场、队都免征了农业税。两年共减免税额主粮219.9万公斤,折合人民币41.7万元。
农业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税从集体改为以户分散纳税的新形势,为适应农业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农业生产丰中有歉的新情况,农业税仍贯彻执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从集体改为以户分散纳税,必须坚持税随地走,谁种地,谁收益,谁纳税,不能转嫁负担。农业税和承包费要严格分清,不能混情。凡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税都必须贯彻“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的方法,在农产品接收点就地征收。在农产品分配上,必须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即:必须贯彻先征后购,先税后贷(款),先税后费(承包费)的关系。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取消起征点的办法后,恢复“常实产对照”的灾歉免办法。在灾歉减免上,贯彻了“轮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农业税灾歉减免,按有关规定执行。1934年对灾歉减免又改为“分等定率,重点照顾”的减免办法,使灾歉减免更趋于合理。机动减免,按照机动减免的条件,经过评议,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纳税单位,酌情给予不同数量的减免税照顾。
建立滞纳金制度。对凡是当年有完税能力而不积极交纳有意拖欠的( 经征收机关批准缓征的除外 ),按征收机关指定的完税日期,限期一个月,每超过一天加征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一个月的,除继续追缴应纳税款外,另加征一倍以下的罚款。无理拒不交税或打算征收人员,触犯刑律的,应依法处理。
农林特产开征农业税。根据1984年3月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3〕17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农林特产开征农业税的规定,桦南县自1984年1月1日起,暂定对人参、木耳、平贝、芦苇四个品种开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的农业税,按产品收入征收。税率定为:木耳5%,人参7%,平贝8%,芦苇9%。原已按销售收入征税的果树和按旱田征税的苗木、药材等,一律按产品收入的5%计征。对经营农林特产品生产所占用原来征税的土地,开征农林特产税后,其原负担的农业税,应停止征收,改按农林特产品纳税。
在开征的农林特产品中,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费用较大、获利较小、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县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桦南县历年农业税征收和乡、镇(人民公社)负担情况如附表。
桦南县历年农业税征收和乡、镇(人民公社)负担情况(一) 续表
桦南县历年农业税征收和乡镇(人民公社)负担情况(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