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计机构
第三章 审计
第一节 审计机构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监督是通过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51年县财政部门设财政督察员,审计工作由财政监察员负责。1966年取消了财政监察员。1979年县财政部门又重新设财政监察员。
1983年 6月县建立了审计局,并开展工作。为加强审计基础建设工作,1985年已有八个系统的主管局配备了10名专职审计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