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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币

第二节 货币





  1945年“八一·五”解放后,在桦南县市面流通的货币有伪满国币、伪满中央银行佳木斯支行的无章支票、益发等私人银行的支票和苏军发行的红军券。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后,1964年在市面流通的还有合江银行发行的合江地方经济建设流通券(简称合江票),鹤岗煤票( 鹤岗煤矿于1945年10月发行 )。合江票共有一角、五角、一元、十元四种面额。其中十元券有两种牌样。鹤岗煤票有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三种。据史料记载:合江银行流通券发行时,每十元当他券一百元使用。但由于合江银行基金不充裕,一切工业企业都才恢复,还没有生产出多少物品来,加之发行后并且未注意掌握住一批物资来巩固,因而合江票在流通中信用逐渐下降,由开始时的每十元当百元,陆续降为七十元、六十元、四十元、二十元,直到一元顶一元。

  1946年 6月,东北银行合江分行在佳木斯成立,为统一货币,整顿金融市场,以东北银行发行的东北地方流通券为本位币的原则,合江省政府决定停止发行合江流通券,流通中的合江票,责成合江贸易公司收回。1946年 6月合江省政府命令鹤岗煤票停止发行,并责成煤矿整理收回。1946年12月底鹤岗煤票已不在市面流通。1946年 8月停用苏军发行的红军票百元券,听候处理;十元以下的小票继续使用。苏军在我东北发行红军票,以解决苏军出兵东北费用的需要,是1945年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共同签约的中苏条约所确定的,并规定在击败日军后,由国民党政府负责代为收回,送莫斯科销毁。1946年8月1日国民党东北行署经济委员会突然下令,凡苏联红军司令部在撤出东北境以前所发的百元票,即日起停止流通,限期登记兑换。为防止蒋占区大量红军票流入我解放区,造成物价波动,人民遭受更大痛苦,才不得不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为维护人民利益,在国民党政府宣布停用第二天,东北行政委员会紧急命令各地,暂时停用红军票百元券,听候处理。1946年8月责成东北银行负责,8月1日起至9月15日截止登记。于同年12月10日起至12月末止为兑换期,规定红军票一元,兑换东北流通券三十元。伪满中央银行曾发行大量的伪币,光复后,这些伪币已落到人民手中,为避免人民遭受严重损失,在一定时期内允许继续流通使用。为迅速驱逐伪币,占领金融市场,大量使用东北银行流通券,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自1947年 1月15日起一律停用伪币百元券、拾元券、五元券。到1948年桦南县货币流通已完全使用东北流通券。

  建国后,这种初步的统一,已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为进一步发展东北经济,便利东北地区与全国各地物资交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自1951年1月4日起,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限期以人民币收回东北流通券。兑换比价是东北币每九元五角兑换人民币一元。根据国务院的命令,由中国人民银行在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兑换比值是新人民币一元兑换旧人民币一万元。

  货币管理方面,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规定所有国营企业和机关,一切经济活动必须根据国家计划通过银行进行现金结算,不准企业间以现金私相交换,发挥商业信用。

  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于1950年作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和同年12月又作出《关于实施货币管理的决定》,中央财经委员会又同年12月颁发《关于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规定以国家银行为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的清算、信贷与现金管理的机关,国家银行对各部队、机关、国营企业、团体、合作社实施资金管理。国家规定,除对个人支付(工资、差旅费等)及小额零星开支外,各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超过一定金额的( 现规定为30元),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