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是广大农民在土地改革后,为解决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的临时困难,自愿在金融上的合作互助。农村信用合作的组织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能是:在农业银行领导下,办理农村金融业务,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政策。信用合作社的利率,经农业银行批准,力求有利于支持社队发展农业生产,打击高利贷活动,为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信用社社章规定,信用社的资金由农民入股,用于发放贷款,信用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按股金分红。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推选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推选主任,会计负责日常工作;年度预算、年终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均由代表大会审议批准。1955年全县共有20个信用社,及时正确地发放和收回农业贷款,并开展了农村资金互助,打击与限制了高利贷的活动,支持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1964年信用合作社与农村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信用社业务逐渐削弱。多年来,由于信用社在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逐步向银行看齐,实际上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民的关系日渐疏远,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日渐淡薄,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优越性,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198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体制改革,截止1983年8月6日全县18个信用社相继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县联社。全县各乡、镇 (人民公社)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全县共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各 19个)。有关信用社放、收、存资金使用等问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体现了信用工作管理上的民主性。
信用网点下伸,业务下放,1983年全县在280个生产队中,建立258个信用站。经旺季实际工作考验“四能”(能存、能支、能收、能放)的信用站有217个,占信用站总数84%。便利了群众,支持了生产,活跃了信用业务。
1983年在280个生产队中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建立信用小组663个。承包户生产需要资金时,经本人申请,信用站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由信用员办理贷款手续,体现了信用工作的群众性。
农村信用社存款包括集体存款、社队(乡、镇)企业存款、社员存款、储蓄存款、承包户及个体户存款、其它存款等。1985年末全县信用社存款达到2 037万元,是1953年1 696倍。其中社员储蓄存款达到 1 741.4万元(1985年末数),占同期存款总额的85.49%。历年信用合作社存款余额情况是:
历年信用合作存款余额统计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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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集体农业贷款、集体设备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贷款、社队企业设备贷款、社员生产贷款、社员生活贷款。随着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出现,为支持农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及时对承包户各业发放了各种贷款,计有农业贷款、林业贷款、渔业贷款、其他行业贷款和个体经济户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年来贷款余额情况如下:
1953~1983年信用合作社贷款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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