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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节 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1年11月21日,设中共桦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兼职正副书记各1人,委员4人,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1962年9月24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县委根据《决定》的精神,将原中共桦南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桦南县委监察委员会,设正副书记各 1人。各农村人民公社、城镇企事业党委,设立监察委员会,党委书记兼监察委员会书记,下设专职监察委员1人,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监察工作。各基层党支部,设监察员1人,负责支部的纪检工作。

  1966年8月,县委撤销监察委员会,在组织部内设监察组。

  1979年8月,恢复中共桦南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正副书记3人,充实了力量,加强了纪律检查工作。

  1951年以来至1985年止,全县共处分党员1 607名。其中:开除党籍362人,留党察看 406人,撤销党内职务87人,严重警告352人,警告400人。

组织处理情况统计表



  续表



  落实干部政策与三案平反工作。本县落实干部政策与三案平反工怍,从1978年 7月份开始到1980年5月结束。

  本县有党委36个,总支26个(其中直属总支4个),基层支部662个,有国家干部 5 483名,农村基层干部2 854人。

  自1957年反右斗争、1959年反右倾、1964年面上四清(本县未搞社教运动)。特别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被错揪、错斗、错划、错定的干部和群众 1 853人。其中,国家干部有976人(副科级以上干部155人),农村干部604人,家属107人。造成冤假错案 579人,其他国家干部454人,农村基层干部125人。因错揪、错斗遭到迫害致残11人,致死10人。未立案无辜被审查揪斗的和受株连的1 108人,其中国家干部522人,农村干部479人,受株连的家属107人,还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在本县错划右派需改正的89人,错划中右需纠正的77人。

  自1978年 7月份以来,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省、地委的要求,认真地抓了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和三案复查清理工作,在复查清理的基础上,纠正错案共计516件,579人,并对全县1957年反右错划右派89人、错划的中右77人全部进行了复查改正。

  在文化大革命中本县较大的“三·三”案件、“六·一六”案件、制造凶器案件、六起“阶级报复”案件,均已进行了复查改正。对在文革前被定“走资派”、漏网走资派”、“叛徒”、“特务”、“三反分子”、“假党员”等莫须有罪名的 454人的冤、假、错案,在政治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予以平反昭雪,恢复名誉,推倒强加在他们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词;对于无辜遭到揪斗的人,全部恢复名誉,消除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