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层行政机构
第三节 基层行政机构
一、区、乡(公社)机构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废除伪满街村制,恢复事变前区乡设置。各村临时成立维持会,设会长、副会长,下设总务、行政、财粮等股,维持地面,应付差事。1945年冬,各区维持会解散,成立区公所。1946年 6月,区公所改为区人民政府、区政府设区长、副区长、文书、民教委员、战勤委员、财粮委员、生产委员、粮食委员、武装委员、公安委员、妇女委员。
1949年9月至1950年9月,区政府设区主席、副主席、秘书、民政助理、财粮助理、生产助理、武装助理、教育助理、公安助理等。
1950年10月至1956年 3月,区政府设区长、副区长、秘书、民政助理、财粮助理、生产助理、文教助理、公安助理、武装助理、交通助理等。
1956年 4月至1958年10月,撤销区制划乡,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政法助理、民政助理、武装助理、财会助理、文教卫生助理等。
1958年撤销乡制建立人民公社,公社管委会设社长、副社长、秘书、农业办公室、财会办公室、文教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工业办公室等。
1968年3月至1973年7月,公社管委会改为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政工组、办事组、学大寨办公室、武装部等。
1973年 8月至1982年12月,恢复公社管委会建制,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农业助理、财政助理、司法助理等。
1984年 4月改为政社合一的体制,实行乡镇制,设正、副乡(镇)长、秘书、民政助理、司法助理、文教卫生助理、财政助理、计划生育助理,并设公安派出所、武装部等。
二、村、屯机构
村为国家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各村临时设村长、副村长,维持地面,应付差事。1946年 6月,桦南县政府成立后,土改工作队进村,各村相继成立了农民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基干队长、妇女主任等。
1947年1月至1949年8月,村政府设主任、副主任、文书、民教委员、公安委员、生产委员、财粮委员、武装委员、战勤委员。
1949年9月至1950年9月,村政府设村主席、副主席、文书、民政委员、人民武装委员、财粮委员、生产委员、教育委员、公安委员、调解委员等。
1950年10月至1956年 3月,村政府设村长、副村长、文书、民政委员、财粮委员、公安委员、武装委员、生产委员、调解委员等。
1956年 4月至1958年10月,各村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管会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财粮、保管等。
1958年11月至1963年 1月,各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管理区,设主任、副主任、文书、会计、出纳、财粮、保管等。
1963年2月至1968年1月,各管理区改为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大队长、副大队长、文书、会计、出纳、保管、管委会委员等。
1968年3月至1973年6月,大队管委会改为大队革命委员会,革委会设主任、副主任、文革组长、会计、出纳、保管、革委会委员等。
1973年 7月至1982年12月,恢复大队管委会。设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出纳、保管、管委会委员等。
1984年 4月,取消大队管委会,建立行政村委员会,设村长、文书、治保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