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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安管理

第四节 治安管理





  1946年 6月桦南县人民政府建制后,县政府下设公安局。根据当时匪情严重、治安混乱等情况,开展了大量治安活动。在公安局内设治安行政股,当时主要任务是维持县内的社会秩序,取缔大烟馆和赌博、暗娼等事,使县内治安秩序有了好转。

  建国后,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由治安股负责,1980年治安股改称为治安科,其职权在于保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和地方政府的各项规定,维护社会治安。

  1985年对全县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市场、商店、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了全面整顿,查封了八处录像点,收缴了电视机、录像机各一台,加强了治安管理。本年仅发生治安案件73起,比去年同期75起,下降为2.7%。处理违反治安管理人员 211人,劳动教养13人,社会秩序有明显好转。

  在经企内部,着重打击了乘经济体制改革之机白吞国家财产、侵犯“二户一体”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挖出了诈骗11万余元巨额的特大诈骗犯,并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的内部职工。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局先后在农村、厂矿、企业、机关、街道、学校等单位实行了治安承包责任制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开展了全县性的大检查、大落实,总结经验教训,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控制和打击了罪犯,堵塞了漏洞,帮助了大批失足青年。

  一、户政管理

  户政是户籍管理部门,属各派出所任务之一。建国后,本县公安机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修订颁发的《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及1951年 7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等通知精神,加强了境内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住、 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制度,1958年1月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户口登记条例》之后,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居民的迁徙自由,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严格了手续制度,及时准确做好了人口统计工作,为有计划地安排人民生活,为全国历次开展人口普查,为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可靠依据。本县人口从1949年到1985年,共计增长(迁入、出生) 322 265人。在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户籍工作积极对开展社会调查,摸清重点人口,控制外来人口,掌握活动情况,实行监控,打击现行犯、在逃犯、流窜犯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作用。本县户籍工作,为防止居民盲目流入城市,对城镇人口加强了控制,从农村盲目流入城镇的人口不予落户,严格控制农转非人口。对农村人口至城镇落户和重点人口加强管理,防止盲目流窜和危害社会秩序。

  二、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初期,县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实行开业待批准和定期培训等管理制度,制止了招娼宿妓,控制了销赃聚赌。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各种法令、法规的颁布,本县对特种行业管理也逐渐严格,逐年严密。1981年以来,本县对旅店业(招待所)、旧货业( 寄卖店、废品收购站)、印铸刻字业、修理业(自行车、钟表、收音机、电视机) 等特种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管理,落实了各种治安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以保证这些行业的合法经营。犯罪分子乘机活动和违反特业管理规定的给予打击,对无证营业的给予取缔。

  三、枪支和爆炸物品管理

  本县公安部门,根据1951年6月政务院发布的《枪支管理条例》,凡公用枪支(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公安部门)和公民用于狩猎和集体用于生产的枪支, 都需要审查登记,造册发证,加强了对枪支的管理工作。建国以来,每逢重大节日来临,公安部门都对枪支、易炸物品管理发布通告,通知并组织干警深入重要部门、单位,对枪支、弹药进行安全检查。

  对爆炸物品管理从1975年以来逐年加强,公安部门对县内爆炸物品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储存和经营易爆物品的单位,加强了严格的管理,定期检查。

  四、交通及公共场所管理

  本县公安局从1955年开始,配合交通部门,加强了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保证了交通运输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县城内城乡自行车管理,1978年县公安局成立了自行车管理站,对全县自行车进行了清理登记。

  公共场所管理,重点加强车站、影剧院、农贸市场等处的管理,对于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五、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公安战线上的广大干警,在本县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卫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按照中共中央1983年 8月《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县立即掀起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打击的主要对象是:①流氓团伙分子;②流窜作案分子;③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④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相带的犯罪分子;⑤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⑥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⑦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勾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

  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综合治理。

  1933~1985年3年时间组织了3次战役,捕了几批,判了几批,教养了几批,处决了一些严重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坏人,大长了人民群众的志气,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通过这次打击,社会治安有了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