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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消防

第六节 消防





  建国前,本县未有消防机构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建国后,消防工作贯彻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专群结合”的方针。为了加强同火灾的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县内建立了消防中队,由公安局领导。各大工矿企业也建立了群众义务消防组织。1958年,消防队增加消防车一台。1961年设正副队长,新增了消防器材和消防车辆两台。1965年消防中队由民警制改为兵役制,隶属公安局。1967年后,消防中队由县武装部领导。1975年恢复了由县公安局和地(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领导,增加了两台消防车。截至1985年,共有消防车5辆,保证了及时扑灭火灾和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