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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79年一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拘捕的59起案件,67人。受理本院自侦案件2起,2人,共受理61件,69人。经审理批准逮捕的49件,占受理案件的80%;没批准逮捕的7件,占受理总数的11%;公安机关撤回做其他处理的1件,占受理总数的1.8%。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3起,47人,其中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41起,45人,受理自办案件2 起,现已起诉到法院的38起,41人,免予起诉的3起,不起诉的1起,法院审判37起,40人,均做了有罪判决(其中1人免予刑事处分),其中发表公诉的12起,19人,占出庭总数的33%,参加公审大会受教育的达2万多人次。

  1980年刑事检察工作,一年受理公安机关呈请逮捕的各类人犯105起,159人,与去年59起,67人比,提高77.96%。经审查批准捕了91起,135人,占受理案数 86.67%;未批捕的11起,24人,占受案的10.5%;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2起,公安机关撤回 1起,2人。在受理105起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受案人数的51.57%。

  1981年刑事检察工作,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案件76件,人犯 110人,比1930年减少29件,49人。经过审理批准逮捕的64件,94人,各占受案总数和人犯总数的84.2%和88.4%,比1980年各下降29%和30%;不批准逮捕的7件10人,各占受案数的9.2%和9%。不批捕的人犯,都转作直接起诉,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劳教或交其家长、单位进行帮教。

  1982年刑事案件,本院共审查批捕了92起,149人,案上升为20%,人上升 35.9%,这些人犯中六类案件70人,占批捕总人数50.7%,青少年人犯占54.9%。

  1983年刑情案件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283件,37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78件,367人,批准逮捕案犯人数比上年增加了2倍。

  1984年共受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191件,244人,审查批捕的166件,208人,批捕占受案数85%;不批捕的21件,27人,占受案总数12%;公安机关撤回4件,9人,占3%。同时追捕罪犯3人,纠正错案6件。

  1985年刑事案件下降幅度比较大,本年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案件67件,75人,比1984年下降65%。经审捕58件,63人,占受案数86%,与去年同期比较批捕人数下降 65%,未批捕的8件,10人,公安机关撤回1件,2人,批捕准捕率达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