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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捕、公诉
第四节 审捕、公诉
1955年至1964年的十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部门提请逮捕人数为 522名,实际批准逮捕人数为420名,要求继续侦查人数为208名,县公安部门实际逮捕 354名。在这十年中,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为201人,决定起诉人数为198名。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部门提请逮捕人数为 153人,实际批准逮捕人数为74名。县公安部门实际拘捕121名,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为51名,决定提诉人数为3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