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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负责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法。1958年前,主要承担看守所、收容审查站的监督检察工作,对劳改犯人、抗拒改造分子严厉打击。1978年恢复检察院,翌年机构健全,设监检察科,对在押犯管理改造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实行监督,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保障了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安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