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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解工作

第二节 调解工作





  1954年政务院颁发《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在县人民法院组织下,全县各乡、镇先后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县公安、检察、法院实行了军事管制,人民调解组织随即解散。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后,人民调解组织也得到了恢复和重建。1980年6月县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陆续在各公社、场矿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做了大量的整建工作,使人民调解组织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1983年调解民事纠纷4 336件;1984年调解民事纠纷4 428件;1985年调解民事纠纷4 69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