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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节 法制宣传教育



  一、法制教育

  在法制宣传上,1983年搞了全县性的宣传活动,一是年初 6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广泛进行宣传新宪法,放映新宪法幻灯片337场次;二是本年8月到年末,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刑法、民诉法、婚姻法以及有关法律,全县受教育人数30余万人次。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全县共培训骨干1979人,城乡设宣传站 113个,张贴大字块185幅,利用有线广播宣传 476次,黑板报635期,法制宣讲161次,报告会139场,出动宣传车48台次,新闻图片巡回展览2次,文艺活动节目30个,全年共下发各种法制宣传材料 21 000余份。本年法制宣传声势大,范围广,受教育人数也多,效果良好,是历年来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所没有的。

  1984年编发和转发省、地各种宣传材料6 000份。进行法制宣讲180次,受教育者达18 000人次,举办报告会195次,受教育人数达 20 000人次。在贯彻经济合同法时,县农工部、农业局联合举办了县直各党委、乡、镇领导参加的经济合同仲裁培训班,共培训98人,同时配合教育局在第三中学法制教师观摩教学一次,推动了法制课教师的教学。

  1985年举办了法制教育展览馆,有 5万人次进行参观学习,编印了《法律基础知识课本》55 000册, 发到了全县广大干部、工人、农民、学生手中; 排演了两部法制教育内容的评剧《透过纱幕的月光》、《为了法律的尊严》,共有20 000人次观看了演出,建立了法制宣传栏,公、检、法、司共同负责,共出32期,文图并茂,深受欢迎,推动了本县普及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民事调解

  建国初期各区设民政助理,专门负责调解工作。1950年 7月,各区成立调解委员会,共有委员227人,其中女委员67人。

  1959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各人民公社配备调解主任21人,委员共 235人,各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共有委员1983人,各生产队都设有调解小组或调解员。

  三、民事纠纷调解情况

  1949年至1979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12 861件,其中要求离婚案件4 032件,占28.9%,共计处理结案12 759件,占受理案件数的98%。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据1981年统计,全县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共5 065件,生产大队受理调处的占85%;公政受理调处的占 12%;县人民法院受理调处的只占3%。1979年,县人民法院受理调处的民事纠纷案件只占全县案件总数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