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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及劳保福利

第二节 工资及劳保福利





  一、工资制度的演变

  本县工资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949年执行东北区统一的十三等三十九级的等级工资制度。工人、职员实行同一标准。1950年至1951年进行两次地方性改革。改革后,企业工人实行八(七)级工资制,划分五类产业,执行五种不同的工资标准: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二十四级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实行三十二级工资制。在此期间以东北区统一的“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

  随着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逐步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从1950年起供给制已有所改变,开始将生活费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其他如服装费、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然供给,当时称“小包干”;1952年两次提高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扩大了包干范围,各项费用基本上全包干,当时称“大包干”;1954年又进一步提高了包干标准,直至1955年 7月国务院发布命令将工作人员实行的“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才结束了解放初期遗留下来的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和物价的稳定,取消了工资分,实行直接按照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企业分别实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工人工资标准。

  从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至1985年职工工资等级制度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动,只进行了局部调整。1957年至1960年先后三次降低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1963年将本县内执行四类工资区改为五类工资区;取消为企业管理人员的科室分类和人员分类,简化工资等级标准,大部分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取消了1956年定的商业业务人员的三类五级工资制度,统一实行了十一级的商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

  现在职工工资制度基本上还是执行1956年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时期制定的标准。在支付形式上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浮动工资三种基本形式,另有奖励、津贴作为辅助形式。

  在全国工资统一改革之前,本县部分企业从1979年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在推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企业内部试行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新的分配办法。主要有:联产计酬、联利计酬、联综合指标计酬、浮动工资等形式。在工资支付上采取了工资,提成工资和浮动工资等形式。

  二、工资调整与工资水平

  (一)职工升级情况

  “一五”计划期间,职工升级工作比较正常,除两次工资改革外,企业建立了经常性的职工升级制度,在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根据生产需要,由企业自行安排职工升级。

  从1956年开始,由国家统一安排职工升级,统一规定升级面和升级办法,不强调按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升级,而由群众评议。几次升级情况是:

  1956年,所有职工进行一次调资。工资收入都比以前提高一级,有的晋升两级。

  1959年,国家机关干部按2%升级。全县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总人数为 778人,批准升级的有16人,占全体工作人员的2%强。月增长工资96元;大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2人,月增加工资14.50元;升级与定级合计增长工资额110.50元。

  调资前全县干部工资总额44 764.98元,月平均每人 57.53元,调资后工资总额44 875.48元,平均提高2.6%。

  1963年全国职工升级面是40%,工人和十八级以下的干部一般的为40%;十七级至十四级的干部升级面为25%。

  1.调资基本情况

  (1)全县升级基础人数6 263人,其中:中小学教员 948人。按规定的升级面计算,十八级以下干部和工人为40%;教员为50%。按此数计算全县的升级人数是 2 690人,占升级基础人数的41.5%,其中:教员应升474人,占50%。全县实际升级数人是2 565人,占41.47%(干部1 038人,工人1 557人),其中:十七级以上干部23人,升级3人,占13%,十八级以下干部升级1 035人,占40%,教员实际升级477人,占50.3%。全县实际升级没达到规定的升级面,共少升120人(干部28人,工人100,教员多升8人)。

  没达到升级面的原因:有 5个单位原工资水平基础较高,工人中的新成分多,影响因素最大。例如水利系统24名测算范围内的工人中有15名老工人,平均工资 68元,9名新工人,平均工资52元,因工资偏高,仅有1名工人升级,升级面为4%;工业系统,职工新成分占60%,平均工资50元,因而在381名升级范围内仅升级82人,占21.5%;其次是县房产处升级指标达到 25%;县人委办公室仅达到 9.3%;农业科33%。这五个单位都因工资基础高,职工新成分多,而减少了升级人数,这样单位共有升级范围内的人数是909人,升级229人,占25.1%,少升134人。

  全县升级面的情况是:达到和超过40%的部门有供销42%,国家机关42.7%,粮食(工业部分)41%,建设银行40%,文教系统50%,商业(工业部分)40%,广播48%;达到35~40%的部门有人民银行39.4%,农机38.6%,粮食(商业部分)38%,商业(商业部分)38.5%,交通运输 38%,工会系统38%;低于35%的部门有水利25%,工业21.5%,农业33%,地区复员军人疗养院12%,合江专署农场33%,县委党校25%,人委系统9.3%,房产处25%。

  (2)升级额的使用情况。省定本县升级工资额为100 418元,升级级差为6.80元,用于升级提高工资部分为83 592元,平均级差为6.40元。

  (3)1963年按期转正定级248人,其中:大专毕业生40人,中专毕业生 146人,学徒工62人,计用于转正定级6 768元。

  (4)调整过低工资标准91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4.53元,实际增加工资总额2 062元。

  (5)全县享受四类工资区升为五类工资区差的5 010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共增加工资额33 070元。

  (6)结合调整工资,企业干部由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 169人,由原来876人增加到1 152人。

  (7)由于调资单位没及时定级,结合调资进行定级32人,增加工资额4 07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长工资2,70元。

  2.1963年职工提高工资水平情况 本县1963年提高工资水平部分为 218 414元,实际使用217 302元,结余1 112元。

  3.1963年调整工资,职工工资有了很大变化,年平均额由1962年全县职工每人 541元,提高到571元,增长幅度为 5%。1971年调整部分偏低职工工资。按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定调资范围。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可升一级工资。对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资给予放宽一级的照顾。

  粉碎“四人帮”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职工的生活,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的情况下,1977年到1983年五次调整职工工资和升级。具体情况是:

  1977年9月底全县全部职工10 817人,属于调资范围内的职工 8 686名。按年限杠升级的1 147人,占调资范围职工的13.2%,月增加工资9 144元,人均增加6.20元;按40%面升级的3 474人,占调资范围职工的39.98%,月增加工资21 538.80元,人均增加工资 6.20元;靠级的1,465人,月增加工资2 578元,人均增加工资1.76元,缓调的21名。共增加工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56.4%。

  1978年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和提职后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成绩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全县有24个单位,职工人数11 890人,应调资人数237.8人,下达指标237人,实际升级人数为 261,其中:科级干部23人,股级干部27人,一般干部89人,工人22人。占同年11月底职工总数的2.19%。升级的月增加工资 1 832.22元,人均增加工资7.02元。

  1980年根据现行工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了新工人定级、学徒工和试用人员转正定级。全年新工人定级950人,学徒工转正定级7人,试用人员转正定级 783人。定级增加工资额62 967元。

  根据中共中央〔1979〕259号文件精神和省、她有关政策规定, 开展了职工升级工作在全县467个升级单位中(含全民单位395个,集体单位72个)。按升级面40%,有7 076人升了级。其中:全民单位6 044人,升级面为49.45%,集体单位1 032人,升级面为37.95%。每月纯增加工资额40 118元,人均增加工资5.66元,其中:全民单位职工纯增加工资额34 046元,人均增加工资5.63元,集体单位职工纯增加工资额6 272元,人均增加工资6.07元。

  1982年,根据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 办理了教育、卫生、体育即三条两块的升级工作。全县升一级的共计2 483人,其中:教育部门1975人;卫生部门505人;体育部门 3人。升两级的共计507人,其中:教育部门407人;卫生部门100人。

  1983年,根据国务院〔1982〕140号、劳人部〔1982〕58号文件精神, 进行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升级工作。全县调资范围内单位共计 116个。其中:机关、团体82个;事业单位34个。

  1981年末,在调资范围中职工人数为3 387人,1982年9月底,固定职工 3 522人。其中:机关团体1 652人,事业单位 1 870人。在1982年9月末的固定职工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 837人。其中:机关团体1 479人,事业单位1 358人。

  这次调整工资人员共计2_712人,月净增工资额20 350元,其中:机关团体1 331人,月净增加工资额10 500元,事业单位1 381人,月净增加工资额9 850元。

  在升级人员中升一级的2 562人,月净增加工资额18 225元,每人平均增加工资 7.10元;升两级的150人,月净增加工资额2 125元,每人平均增加工资 14.10元。升两级的分布在机关团体的74人,占机关团体升级人数的5.56%,月净增加工资额1 038元,人均增加 14.00元;事业单位76人,占事业单位升级人数的5.5%,月净增加工资额1 087元,人均增加14.30元。

  从有学历升级人员看:在高等院校本科、专科毕业生中升级的138人,月净增加工资额1 138元,人均增加8.25元,其中升两级的16人,占升级总人数的11.6%,月平均增加14.40元。在高级中专学校毕业生中升级的357人,月净增加工资额3 171元,月平均增加8.88元,其中升两级的70人占中专升级的21.85%,月平均增加14.00元。

  从有职称升级人员看:工程师、会计师、统计师、技师、主治医师等以上人员升级的76人,月净增加工资额1 126元,月平均增加14.82元,其中升两级的 35人,占有职称升级人数的46%,月平均增加16.02元。

  从职务升级人员看:在现任县长、副县长职务以上人员中升级的15人,月净增加工资额190元,月平均增加12.67元,其中升两级的4人,占升级县级干部的26.67%,月平均增加 14.25元;在公社主任、副主任以上干部中升级的115人,月净增加927元,月平均增加8.06元,其中升两级的25人,占公社主任升级干部的21.74%,月平均增加11.88元。

  另外,有在文教、卫生部门中1981年调资时已升一级的,这次又符合升两级条件的人员再升一级的92人,月净增工资额661.50元,月平均增加 7.19元;工人升级的1 008人,月净增工资额5 640元,月平均增加5.6元。

  这次调资有151人因在1977年调资时受增加工资不超7元。限制的未长满级差给予补齐的,月增加工资额 169元;同时对升级人员中有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的进行了冲销,共冲销附加工资550元,保留工资72元。

  在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中,因病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犯错误受处分等其他原因不能升级的98人,暂缓升级的27人。

  (二)职工工资水平

  建国以来,全县职工的工资水平是逐渐增长的,但平均增长速度缓慢。

  全民所有制职工1981年平均工资818元,比“一五”计划时期1957年的 581元提高14%,二十四年平均每年增长0.58。到1985年职工工资平均为987元,比1981年增长169元。

  1985年很多企业都停止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下降到 580元,比1957年下降0.99%。到三年国民经济调整后期的1965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701元,比1957年提高12%。到“文革”后期的1975年才达到699元,比1957年仅提高12%。十一年徘徊不前,平均每年只提高0.9%。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恢复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以及必要的津贴补贴,在提高副食品价格以后,还增加了副食品价格补贴。从1977年开始又先后五次调整工资,工资水平明显提高,工资结构有了较大的变化。

  1985年职工平均工资987元,比1975年的699元提高7.1%。

  三、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本县劳动保险工作是解放初期建立的,随着生产发展而逐步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早在建国前的1948年就有部分行业的企业实行了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的《东北合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建国后,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党和国家对年老体弱职工尤为关怀,1958年又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粉碎“四人帮”后,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两个暂行办法,又进一步放宽了退休条件,提高了待遇标准。劳动保险业务较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参照实行保险条例。

  1977年至1985年九个年度,按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共办理离、退休、退职职工2 252人。不仅使这部分老职工老有所依,同时也免除了在职职工的后顾之忧。

  在保险福利形式上,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和退休办法。机关、事业和人民团体实行病假待遇、残废抚恤办法和公费医疗以及老弱病残干部离、退休安置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