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奖惩
第四节 奖惩
一、机构设置
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设立监察室,承担维护国家行政纪律,办理各种违纪案件和广大下部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1962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设立人事监察科,配备专职监察干部3人。
14个农村人民公社,有7个较大公社建立了监察委员会,配备了专职干部,占公社的50%。207个生产大队有79个建立了监委会,占38.1%,1 100个生产队建立监委或监察小组的有276个,占25%。到1963年全县有6个系统配备了专职监察干部, 7个单位配了兼职监察干部,18个公社有10个建立了监委会,占55.5%,230个生产大队有186个建立了监委会,占80%, 1 204个生产队有848个会建立了监委或监察小组,占70%。
上述监察机构组织自1966年“文革”被迫停止工作。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行政监察机构恢复了起来,并开展了工作。
二、奖 励
193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1〕10号文颁发了《黑龙江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本县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事况,拟定了《桦南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实施。
自1981年以来,在县、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普遍建立起岗位责任制。
为加强全县各级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考评工作,县设立了岗位责任制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监察局合署)。具体负责县、乡(镇)党政群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的检查督促,年终总评和综合平衡等项工作。
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做到了有职、有责、有权。任务到人,权力到人,职责权分明。对各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并建立起考核记实制度,为开展“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奠定基础。
岗位责任制的建立是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的。从1981年至1985年五年时间里,逐渐完善和健全,坚持了考核记实工作。
国家机关实行奖励制度以来,本县先后有 1 245人授予荣誉称号。授予奖励称号人员的功绩,主要表现在: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明显功绩的。
具体奖励是:记功615人,占奖励人数的49.4%;记大功389人,占奖励人数的31.2%;模范工作的160人,占奖励人数的12.8%;提职4人,占奖励人数的0.12%;升级77人,占奖励人数的6.18%。受奖励的人员中,县处级8人,占奖励人数的0.64%;局(科) 级 172人,占奖励人数的13.8%;一般工作人员1 015人,占奖励人数的81.5%;工勤人员50人,占奖励人数的4%。
三、惩 戒
自1962年至1966年和1980年至1985年,共受理各种性质的案件211起,接待来信来访394件(次)。这些案件,按其错误性质、情节程度、危害大小,依照国家行政惩戒规定,分别作了恰当处理。1982年至1985年重点查处了经济领域的案件。由于对案件的及时查处,有力地打击了邪气,伸张了正义,严肃了纪律,为确保“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一定的法制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