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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工作

第三节 优抚工作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优抚工作

  1946年,本县开始进行优抚工作,同年各区都建立优抚救济委员会,据1948年 6月不完全
统计,全县有烈军属1 300户,5 235人,当年在经济上得到优待救济的烈军属困难户共有4 194
人,占优抚对象总数的 79%。在解放战争时期,全县烈军属和常备民工家属都得到了代耕代种。

  (一)建国后办理追补优抚手续

  建国以后,对解放前因战、因公牺牲而未进行抚恤的解放军指战员和民兵、民工,都办理
了追抚手续。

  (--)评定残废等级工作

  建国以后, 对全县革命残废军人和因战致残的民兵、 民工都及时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
(革命残废军人由所在部队评定发证,地方复审评议),并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使残废人员
的生活得到保证。

   1951年全县革命残废军人评定等级情况



  (三)召开代表大会

  自1952年至1979年,一共召开全县烈军属和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大会12次,
表彰先进、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的光荣。

  本县于1983年6月8日召开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人、先进个人和拥军
优属先进单位代表大会;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先进个人代表 142人(其中烈军属16人),军属22人,
残废军人18人,复员军人25人,转业军人22人,退伍军人39人,特邀代表19人( 其中有老红军
1人,老抗联3人,在乡红军老战士3人,民主人士2人,当地驻军代表10人),先进单位72个(其
中先进公社2个,先进单位16个,先进村54个)。

  (四)1983年优待、定补工作

  优待、定补工作是城乡优抚对象生活的物资保证,必须切实抓好,一定做到春评 (发证到
户)、夏复查、秋调整、冬积极落实兑现。 重点突出孤老烈属、重残废人和红军老战士。坚持
稍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

  1.本年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群众优待的有1 668户,4 591人,自筹金额 357 022元,优待金
为184 683元,优待户平均每人优待金为4 023元。其中烈属有116户,218人,自做金额23 047
元;优待金为26 085元,人均收入金额为 22 550元;残废军人68户,278人,自做收入金额为
24 070元,优待金为14 880元,人均收入金额144元;复员军人有 956户,3 338人,自做金额
296 845元、优待金为113 685元,人均收入金额为123元;退伍军人有22户,103人,自做收入
金额6 510元,优待金额为3 400元,人均收入金额为96元;军属有 34户,190人,自做收入金
额为6 550元,优待金为121 133元,人均收入98元;义务兵472人,优待金为145 000元,人均
为307元。

  2.享受优待金仍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适合国家条件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本县本年定期定量补助共450户,495人,补助金额为52 452元,调整后是431户,481人,
补助金额是46 915元,比上年减少20户,14人,金额是5 537元。

  本县“三老”人员有78人,其中在乡老红军 3人,孤老烈属20人,孤老复员军人55人。在
享受原来的基础上,按省民政厅要求,给3名红军每人增加10元,全年增补360元;孤老烈军属
20人,每人增加5元,全年增补1 200元;孤老复员军人55人,每人增加5元,全年增补3 300元。

  (五)1985年的优抚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的“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的方针,本县10 085
户、38 758人优抚对象,其中现役军人家属281户,评定落实统筹金181 660元,对农村缺乏劳
动力,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按政策规定评定落实优待金43 033元,总计 379 868元,保证
了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优抚工作是从1984年开始的,过去是采取扶贫款的投放,优先扶持优抚对象,1985年本县
扶持1个乡,32个村(屯)106户,414人。扶持耕牛23头,猪51头,种籽2 150斤,化肥 1 200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