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自1950年~1980年,全县共接收转业、复员、退伍军人12 000多人,其中绝大多数人安置
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按国家有关规定,一部分人分配在政府和企业单位工作。
1969年~1975年7月31日,复员干部35人,从1980年起补办了转业手续。
1984年10月6日~1985年5月末止本县接收的341名退伍军人中,党员123人,占总数的36.7%,
团员214名,占总数的62.8%,农村退伍军人110名(其中单身6名,带病回乡10名,残废军人1名),
占总数的32.3%,农林牧渔场21名,占总数的6.2%,按着“从那里来到哪里去原则”,城镇(包
括农村非农业户)退伍军人210名,占总数的61.2%。安置去向是:变籍外地的8名,安置到本县
“三权”在上单位118名,县属单位84名。
一、建国后拥军优属工作
建国以后第一个春节,全县掀起拥军优属热潮。春节前夕,各区、村人民自觉组织起来,
慰问军、烈属,送给各种慰问品。此后,每年新年至春节期间,全县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
为传统。特别是1985年睁开展春节军民茶话会和军民联欢会外,县委县政府领导走访了老红军
和驻军部队,征求意见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如在“八一”建军节走访、慰问了老山前线军人
家属栾凤友,为其解决了 600元修房费,使其家属非常感动,表示给前线儿子写信,鼓励他的
儿子杀敌立功,来回答家乡人民的关怀。县委县政府领导在慰问二道沟乡在老山前线参战现役
军人王志刚家时,解决了家属的实际困难,救济了棉被 1床,一双棉鞋和一顶帽子,体现了党
的优抚政策。
1985年全县19个乡(镇)在春节期间,为广大优抚对象赠送年画3 200张,对联1 582付,光
荣灯584盏,光荣花1 230朵,面粉3 880斤,大米1 200斤,粉条2 100斤,豆油52斤,酒320瓶,
水果2 105斤,白糖83斤。
二、定期定量补助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和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以及残废、复员军人,政府一直给
以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经过调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共 987户,全年发放补
助金额为57 000元。
三、特殊困难补助
建国后,对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都及时给以补助。1951年~
1957年,每年都给500多户以特殊困难补助,7年中共补助人民币21万多元。1962年~1973年,
平均每年发放特殊困难补助9万多元。
四、生产资料补助
在土地改革结束后,为了解决优抚对象缺少生产资料的困难,于1952年分配给生产上有极
大困难的优抚对象耕牛75头,新型铁犁93张。1954年,重点给5个区发放生产资料补助费3 700
元,解决了 213户烈、军属生产资料不足的困难。为了解决优抚对象加入农业社资金不足的困
难,1955年冬发放补助费3万多元。1965年又给120户烈、军属和残废军人( 占优抚对象总户数
的30%)发放补助费近2万元,平均每户近160元。
五、医药补助
1952年7月,国家拔出2万元专款,组织了一个巡回医疗队,在全县各区为优抚对象就地治
病,烈、军属及残废军人共 273人接受医疗。1960年~1962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县民政部门把
优抚对象中的危病人介绍到有关医院治疗,共计71人次,支付医药费7千余元。
六、烈属子女上学补助
1952年~1961年的10年中,先后为在各级各类学校上学的12名烈军属子女发给补助费。
七、优待劳动日
1952年,全县各区有固定包干代耕组,一般每个整劳动力一年代耕5~6个工日。1956年~
1965年的10年中,全县有50%左右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享受社员群众优待劳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