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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处理

第五节 民事处理



  

  1949年底,各区建立民事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民事纠纷案件。1952年 9月统计,各区调
解委员会共有委员227人,其中女委员68人,各村调解委员会共有委员1 660名,其中女委员373
人。

  1959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各人民公社设有专人做民事调解工作。各生产大队
调解委员会共有委员 2 293人。生产队设调解小组或调解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纠
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