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登记 旧社会实行买办婚姻,男女双方不得自由,婚配约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的夫妻一直
到结婚时才见面相识。民国时期曾规定结婚登记,但在乡村中并未实行。民间指腹为婚、童婚、
童养媳人数也占相当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于1951年颁布了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禁
止买卖婚姻和童婚,使广大妇女人身获得解放。本县当时离婚者居多,约占封建买卖婚姻的40%
左右。1955年国家公布了婚姻登记法,乡镇政府严密了结婚手续,使结婚、离婚登记逐渐走上
了正轨。但少数青年不登记结婚现象仍时有发生。
1959与1985年全县结婚登记情况比较
1959年与1985年全县离婚登记情况比较
1972年至1980年土龙山镇婚姻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