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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

第三节 义务



   

  伪满洲国于1940年 4月11日公布《国兵法》,由募兵制改为征兵制,凡年满19岁至23岁的
青年都要强制服兵役,服役期限为 3年。1942年11月18日,伪满州国公布《国民勤劳奉公法》
规定,凡年满20岁到23岁的青年男子,没有被征为国兵者,都要义务地参加“勤劳奉公队”。
此后每年桦南地区有30多人被征为伪国兵,有700~1 000人被征为勤劳奉公队员。

  新中国建立后,于195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桦南县广大人民
群众积极支持自已的子女或亲属应征入伍,是年有 200名青年入伍。全县从1955年至1985年共
有10 052人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