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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地方武装

第四节 地方武装





  一、解放前地方武装

  民国时期,本境内地方武装组织是由依兰县派驻的。当时境内有两种地方武装组织。一种
是县署直辖维持社会治安的“保安团”;一种是商会组织的保护商业本身安全及协助军警维持
市面秩序的“商团”。

  民国九年(1920年),境内的土龙山有保安团丁200人,枪200支,子弹20 000发;湖南营有
保安团丁150人,枪150支,子弹15 000发。

  伪满洲国时期,自康德元年(1934年) 3月,各区成立自卫团,置团总、副团总,团丁由各
区保长、甲长指定,支月薪。自卫团是讨伐队的组成部分,配合日伪军围剿抗日军民。1934年
土龙山有自卫团丁205人,枪205支,子弹 5 400发;湖南营有自卫团丁230人,枪230支,子弹
7 450发,1941年自卫团全部撤销。

  境内各区商团始于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冬至康德11年(1944年)止。每年冬季由商会组织
临时商会壮丁团,设正、副队长,由各商号抽丁组成,协助军警共同维持商会利益和市面治安,
每年春即行解散。

  二、解放后地方武装

  本县从解放初期就建立了人民武装机构。1946年,建立了县独立团,战士 200人,陈刚任
独立团政委。1947年,县独立团改为县大队,张立克任县大队政委。各区均建立了区中队,相
当于连建制。初期,区中队长由区长兼任,教导员由区委书记兼任,设专职区中队副。1947年
土改运动在本县全面展开,各区全部组建区中队,各村组建民兵自卫队。全县形成自卫队、区
中队、县大队三结合的人民地方武装力量。

  县大队不断向主力部队输送兵源,1950年县大队大部分战士编入人民解放军部队,开赴朝
鲜战场,进行抗美援朝。各区建立区中队,全县有武装战士 558人。这些武装力量,保卫土改
成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使土地改革得以顺利完成。

  1949年至1952年,在县人民政府内设武装科;1952年至1954年,设县人民武装部,1954年
至1958年,改为县兵役局 (下设政工科、民兵科,作训科、动员科、征集科、统计科、预备役
军官科),1959年至1979年改为县人民武装部(先后设过作训科、动员科、政工科、军事科、装
备科)。

  县人民武装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设在县的军事机关,又是县委的军事工作部,受上级军事
机关和县委的双重领导,其工作任务是:掌握本地兵要地志情况,整理有关作战方面的资料;
拟定民兵工作方案;指挥民兵支前;作好战时兵员和物力组织的动员;抓好民兵政治、组织、
军事“三落实”和民兵战备执勤;作好全县民兵武器、装备、器材的管理与维修;搞好民兵政
治工作,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登记并协助地方做好安置工作及
拥军优属工作等。

  在县以下,1955年各区政府曾设2~3名专职现役武装干部,负责全区的武装工作。从1961
年起,在各人民公社配备1~2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受公社党委和县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