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管理
第二节 行政管理
民国十三年(1924年),境内仅有16处小学,其中11处县办,统归依兰县公署教育局领导,
另有区办4处,太平镇道德会办1处。
伪满统治末期(1945年),境内共有国民优级学校 6处,国民学校29处,国民学舍10处,国
民义塾32处。统归县公署教育科领导,另设日本视学。至于人事管理、校长、教师,统由县公
署任命,并实行监督。
1949年,中、小学直接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科领导,学校设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教师
负责班级各项工作,科任教师负责专科教学。
1963年中等学校设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呈报县人民政府,转呈专署
任命;小学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和幼儿园正、副园长由文教科推荐,县人民政府任命。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设立了革命委员会。由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和工人、学生、贫
下中农代表“三结合”管理学校及城镇工宣队、农村贫宣队进驻学校实行管理,延续到1976年
告终。
1977年学校领导实行总校制,对公社中心校实行全面领导,初期公社党委直接任免,呈报
文教科备案,后期公社党委推荐,文教科任职下令。
1979年领导组织机构相应的进行改革,实行在党的领导下,校长分工负责制。同年重新建
立中学校领导班子,规定了干部管理权限。其中省、地的重点校中学正、副校长由地区决定任
免,县城中、小学和农村公社中学、中心校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由县政府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