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药政管理

第三节 药政管理



  

  桦南县自建立卫生科起即设药政管理机构,与医政合并,负责全县的药品质量监督。为了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县卫生行政部门,一手抓医政管理,一手抓药政管理,
使医政、药政两项工作紧密配合。从50年代开始,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有关部门组织配合下,发
动医务人员开展了禁止贩卖、使用毒麻特殊药品的工作,严禁药商、药贩出售和流通毒、限、
剧药品,违者依法惩处。还根据卫生部《关于抗生素类药品管理原则的通知》的精神,加强了
对抗生素、肝精等贵重药品的管理,一般慢性衰弱病人不得应用,贵重药品都不得作一般普通
药用。

  1978年以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药政管理法规,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
度,在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广泛开展药政管理的宣传教育,树立“药品质量第一”的思想,
认真做好中西药品的质量监督,不断改善和加强药政管理工作。在县、镇、社医疗机构都有一
名业务院长分管药政工作。20个医院都由专兼职负责管理药剂和毒、麻、限、剧、贵重药品。
并本着面向生产、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原则,一方面在全县各级医疗单位落实毒、麻、限、
剧、贵等药品管理规定,健全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另一方面加强中药材产、销、用三
个环节的管理和中药饮片加工炮制技术的提高,保证质量,同时,每年工作全面检查评比,坚
持把提高药品质量放在第一位,保障人民群众的防病治病水平。

  1933年县内成立药品检验所以来,查处 5所农村卫生所非法提高药价和销售过期变质的药
品。在对县医药公司质检员联检中,发现变质的部分药品,全部销毁,同时对各医疗单位监督
合理用药。药品检验所成立以来,药政工作开展的深入、广泛,充分发挥了药政的监督、管理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