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费、合作医疗
第四节 公费、合作医疗
一、公费医疗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本县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1953年下半
年,成立了桦南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全县的公费医疗
工作,并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费由县卫生科统一掌握使用的办法,制定了定医院、定范围、
定药品等报销制度。历年来,县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管理公费医疗的任务,并主动配合县财
政等有关部门,除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外,还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办法和措施,有原则的控制公
费使用。特别是1931年以来,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在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方面,配合有关部门做了
一些改革,至1935年,本县干部、职工医疗费由统支制改为包干制,即按月随同工资一起发放
给个人,特殊病情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可享受治疗期间医药费报销
的待遇。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为保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健康起到了很大的保证作用。
二、农村合作医疗
本县农村合作医疗,自1969年上半年开始建立。
1969年后,农村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迅速发展壮大。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两级负担医药费的
办法,在每年秋收和年终分配时,由大队和社员二者共同筹集资金,社员每人每年交一元钱,
大队抽公益金60%,不足部分从副业收入中提取。每个大队一般能抽 3 000~5 000元,以户为
单位发给《合作医疗证》凭证就诊。凡在大队能医治的均不收医药费。县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还
不定期举办赤脚医生训练班,学习中西药基础理论和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为全县合作
医疗培养了一大批初级业务骨干。至1976年,全县 287个大队基本上达到了队队有合作医疗站,
村村有“赤脚医生”。
1980年后,全县合作医疗经过改革,变集体和社员共同筹资为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
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实行谁看病谁出钱,纠正了合作医疗超越现有农村经济条件的客观实际和
财务管理混乱、漏洞多、吃大锅饭、效率低、负担不合理等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县医疗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对全县各大队合作医疗实行调整、改革,把农村医生的医疗任务直接
同个人的经济联系起来,促进农村医生钻研业务技术,加强了责任心。同时精减了没有技术的
人员,减轻集体和不看病社员的负担,保住了医疗站的业务资金,解决了年年筹资的困难。农
村合作医疗改革后,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