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事故
第四节 医疗事故
1973年,桦南镇正北街道居民李忠芳(女),在本县人民医院做水囊引产手术,因未能及时
抢救,造成死亡。医院党总支给予主治医生撤销主任职务,并给予记过处分。
1974年11月27日,阎家镇老街基村农民刘玉兰(女),在阎家镇医院做扎管手术时,由于损
伤肠管,手术后医生隐瞒真相,没有及时处理,造成患者死亡。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二年留
职处分。
1980年1月22日,桦南镇正南街道4岁患儿范胜有,因患肺炎入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
因医护人员为其进行青霉素试验,阳性判断不准确,致使患儿青霉素过敏休克而死亡。有关人
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该科负责人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了深刻检查。
1985年9月22日,县水泥厂4岁患儿尤春义,因食臭米面中毒,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值
班医生脱岗,致使患儿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肇事人给予撤销儿科主任职务。
1985年11月13日,孟家岗镇太安村孕妇纪桂云到孟家岗镇非法行医的“健康诊所”待产,
因消毒不严,致使孕妇产后感染,中毒性肠麻痹而死亡,肇事者被取缔行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