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土地垄断
桦川自清朝宣统元年(1909年)设治后,历经民国时期和沦陷时期,其生产关系是封建的土
地私有制,即由地主阶级垄断土地和日本侵略者强占土地,剥削和压榨农民。
地主占有土地 桦川建县初期,新荒初辟,荒价极廉。县公署官员和豪绅大贾,利用各种
方式低价占荒,成为地主。
(一)领荒地主。桦川设治后,成立招垦局,低价拍卖荒地。领荒户自选荒地一块,经批准
后,交地价,发照,便有了地权。如民国时期任桦川县保卫团团长的张庆纶,他于 1915年(民
国4年)搬到长发区顺山堡后,将原籍30多亩地卖掉,在桦川低价领荒 1万多亩,由小地主跃为
大地主。
(二)占荒地主。建县初期,随官员到任的亲属和差役,可以选一块土地,占为已有,成为
占荒地主。如安业区大来岗地主顾有堂,是给放荒官员赶车的,在他的请求下,放荒官员给他
5 000多亩荒地,成为领荒地主。 又如阜财区道德屯大地主马忠显,是随官员赴任之亲属,他
向官员要地一块,也成为占荒地主。
(三)靠权势兼并土地。地主兼并土地的方式一是在小户人家遇天灾病孽时,乘机将其土地
低价收买过来;二是在官府丈量土地时,贿买丈量者,将小户的地丈量其地内,扩大地界,三
是有些地主靠权势向上活动,用“盖照”(比原地照更高一级的地照)的办法把别人的土地夺过
来。地主兼并土地的方式很多,基本是靠权势强占和金钱收买。据1921年(民国10年)统计,全
县有地户23 245户,其中不足10亩者2 399户,占10.4%;10亩以上者3 909户,占16.8%;30亩
以上者6 328户,占27.2%;50亩以上者4 994户,占21.4%;100亩以上者 5 615户,占24.2%。
桦川县公署第一任县知事孟广钧在建县初期靠权势低价领荒10万多亩,成为全县头号的大地主。
日伪强占土地 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至1945年(伪满康德12年)沦陷时期,土地垄断更加
严重,除地主兼并土地外,日伪当局还利用各种手段强占土地。
(一)没收原“国有”、“公有”土地。1929年(民国18年)桦川尚有 “官地”8万亩,沦陷
时期,均在“整理地籍”、“审查地权”的名义下收归“国有”。
(二)没收“逆产”。1931年 “9·18”事变后,有些民族正义感较强的地方官绅,挥戈反
抗侵略,被称为反满势力,日伪当局将其土地和财产一律作为“逆产”没收。
(三)强制收买。日伪当局对所需土地实行强制收买,群众称“缴照”。所给地价极低。1930
年(民国19年)桦川地价:熟地每垧145元,荒地每垧50元;日伪所定地价:熟地每垧 50元,荒
地每垧 2元。县内永丰镇、柳树河子、田禄村三地指定为收买地区。收买时不给现钱,只发给
无法兑现的“储蓄券”,实际就是强占。
(四)开拓民占地。日本侵略者占领东北后,积极推行移民政策,由日本移民耕种中国土地。
桦川县为日本当局推行移民政策的重点地区。从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到1941年(伪满康德8年),
共移入 9次,计2 027户,6 335人。建立了弥荣、千振、七虎力、八虎力,柳树河子、板子房、
柞木台、公心集、大八浪、小八浪、东弘、西弘等开拓团。日本开拓团所到之处,土地全被占
有。据统计,1936年(伪满康德8年),被开拓团收照荒地130万亩、熟地 16万亩。1939年(伪满
康德6年),日本开拓团所占耕地面积为全县耕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强制造田。1941年 (伪满康德8年),为适应侵略战争的需要,日本当局制定了“紧急
农地造成计划”,以此扩大占地面积。桦川太平镇以北地区先后造成水田27万亩,致使大最中
国民工死于繁重的造地劳动。
日本侵略者投降后,地主阶级趁机抢占敌产,侵吞土地,土地垄断更加严重。据1945年统
计,全县农户15 388户,耕地76万亩,其中地富1 760户,占地 31万亩;农民13 628户,有地
45万亩。地富占户数的11%,耕地却占40%;农民占户数的89%,耕地只占60%。
剥削与压榨
地主剥削农民 在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度中,主要表现了地主和农民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
1946年桦川土改运动中剖析,地主剥削农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租佃。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耕种,租给缺地或无地的农民耕种,形成租佃关系。据1930
年(民国19年)统计,全县佃农、半自耕农11 790户,租入土地257 230亩,每户平均 21.8亩。
租金以粮食作价。包租每亩50斤,最多达80多斤。份租则春天议定分配比例,秋后按比例分配。
比例视地质优劣而定,一般标准是甲等地佃户得50%,乙等地佃户得 60%,丙等地佃户得70%。
招青份也叫耪青,全家给地主种地,秋后打粮按“三七”或“四六”分。总的是地主拿大头,
佃户拿小头;丰年佃户可年吃年用,平年佃户需有几个月青黄不接,灾年佃户则倾家荡产。
(二)雇工。地主所占土地除出租外,尚有一部分靠出租经营,重利盘剥。地主雇工分长工、
短工两种。长工亦称吃“劳金”,或“扛活”,一年四季除回家过春节外,其余全在地主家干
活。长工一年劳动长达11个月之久,吃住条件很差。长工工钱,一等(打头的)为一垧半地的收
入,二等为一垧地的收入,三等为半垧地的收入(半拉子)。地主利用各种手段克扣长工工资,
年终所剩无几。1947年本县土改时,苏家店区中安村曾算过地主的剥削帐。地主种地一垧可产
粮2.5石,用工25个,每个工工钱需粮3升,共需7.5斗,剩余1.75石,剥削率达70%以上。按长
工的劳动效率推算,地主雇一个长工全年所得收获物是:整劳力5垧,“大半拉子”4垧,“小
半拉子”2.5垧,牛倌2垧,猪倌 1.5垧。短工,亦称临时工,或“打短工”。农忙季节受雇于
耕者,多者1个月,少者1天。打短工的多是无钱种地或无地的农民。民国初年,地多人少,工
价较贵,短工所得尚能养家糊口。随着移民的增多,劳力较胜,出卖劳力者渐多,工价逐渐降
低。据记载,民国22年,小麦、大豆、谷子三色粮价,平均每斤2分 8厘,短工日工资仅0.8元
左右,每天只能挣30来斤粮,受剥削很重。
(三)借贷。每遇灾年或青黄不接季节,穷苦人家借贷者居多,受剥削很重。抬钱长期年息
4~5%,短期月息20~30%。抬粮一般是年利5成,即春借1石,秋还1石5斗。批青苗、典当即以
物做抵押向富户借贷,受剥削更重。
地主剥削农民的方式还有摊花销、放牛犋等多种。
日伪压榨 日本侵略者占领东北后,利用各种残酷手段压榨中国人民,桦川县地处伪三江
省省会,受压榨尤重。
1、粮谷出荷。沦陷初期, 日本获取农产品主要是通过商业贸易手段和渠道进行。1937年
“七·七”事变后,对农产品的购销采取“统制”政策,由伪满政府控制,民间不准经营。1939
年(伪满康德 6年)伪桦川县公署全面推行“粮谷出荷”政策,即将粮食购销由严格“统制”变
为强制购销,强迫农民售粮。最初还辅之以一些欺骗手段,如1940年 (伪满康德7年)实行“奖
金制度”,即把压得很低的价格略加提高;1941年(伪满康德 8年)实行“先钱制度”,即通过
预付很少的价款——每百公斤 1元,与农民签定“出荷”契约,规定最高的“出荷”量,以便
秋季不管收成如何,强迫如数交粮。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实行所淄“决战搜荷方策”,
即以武力强迫“出荷”。
从1943年(伪满康德10年)起,每年入秋之后,伪桦川县公署就成立所谓“搜荷督励本部”,
由伪县长、副县长任本部长及副本部长,由日本部队长任顾问,由伪县协和会事务局长、县各
科长、合作社理事长,税捐局长、专卖局长、商工会长、农产公社社员、粮栈公会长等人参与。
在本部长直属下,还分别设立搜荷工作班、取缔班、情报班、配给班、宣传宣抚班,青年特别
工作班、少年特别工作班等等。
仅以1943年(伪满康德10年)为例,是年秋,伪县公署在夹信子、田禄村、千振,弥荣、敖
其、大来岗等地设立检查卡12处,游动检查班 15个,参加警察50人、自卫团员120人。这些人
主要是检查粮食“走私”和督励出荷。伪桦川县警察在催荷时在竹杆上头绑上粮探子,草垛、
炕洞、棚顶,甚至便所都要捅捅,农民都称之为“绝后枪”。
出荷粮主要是大豆,每垧地收大豆 640斤,也要高粱、苞米和谷子,但按大豆折合,所收
数量很多。1943年(伪满康德10年)出荷粮占全县粮食总量的 40%,1944年(伪满康德11年)出荷
粮占全县粮食产量的50%。1944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为7万吨,出荷3.6万多吨。
每年春出荷数量分配到县后,由县分配到街、村,再分配到各屯、各户。地主土地多,多
有隐瞒,农民土地少,没法隐瞒,出荷量相对增多,一般达到收获量的 60%多。伪满当局虽然
对出荷粮配给少量的更生布、毛巾、食盐、火柴等,但在伪官吏的层层扣押下,分到农民手中
的物资还不到配给量的50%。
日本当局强行“出荷”后,留给农民的是数不尽的灾难。自1941年(伪满康德 8年)后,农
民每年出完荷,粮食所剩无几,无法再生产,吃糠咽菜、走死逃亡者无数,如悦来街农民李富,
家里仅有的一点粮食被逼荷后,全家无法生活,只好将两个妹妹卖掉,他和年仅 6岁的弟弟到
处乞讨勉强度日。
2、强制征集劳动力。1941年(伪满康德8年)日本当局实行劳务新体制,即“国民皆劳”。
按《国民勤劳奉公法》规定,凡是年龄到20岁至23岁的青年男子,不被征为国兵者,都有义务
参加勤奉队。后来年龄扩大到30岁,参加者还有大、中学校学生。3年时间共劳动 12个月,必
要时还要延长。伪桦川县的勤劳奉公队每年有 5 000人,主要劳动是田禄村以南的土地开发、
大堆峰一带的排水工程和佳木斯通双鸭山的公路修筑。
实行“国民皆劳”最残酷的办法还有“紧急就劳”与“行政供出”,即“派劳工”和“抓
劳工”。按规定:出劳工时,有劳动力的要被迫出人,没有劳动力的则被迫出钱,农民负担越
来越重。伪桦川县抓派劳工主要有8次,第一次500多人,去千振修飞机场;第二次 800多人,
去萝北等地修工事;第三次 1 200多人,去富锦等地修工事。地主、富农摊劳工都用钱顶,农
民没钱,只好出人。人走后,家里没人劳动,土地荒芜,父母妻子冻饿而死者不计其数。参加
劳工者吃不饱、穿不暖,劳动强度大,死伤者无数。1944年(伪满康德11年)伪满当局从天津招
来600多名劳工,修筑星火水利工程,不到一年死伤者达90%,工程旁出现了白骨累累的万人坑。
3、经济搜刮。经济搜刮的种类很多,直接牵涉农村的有税收和金属收缴。
“九·一八”事变前,国内地方税总共13种,1944年(伪满康德11年)伪满的国内税竟达34
种,30%的税种和农村有关,加之县、街、村的地方税, 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据有关资料提
供,1937年(伪满康德4年)每人平均负担租税6.68元,1940年(伪金康德7年)每人平均负担租税
12.5元,1943年(伪满康德10年)每人平均负担租税16.2元满。
从1942年(伪满康德 9年)起,为扩大战时生产,增加对日供应,日伪统治当局加。从广大
人民手中掠取战争和军事生产所需的一切物资。重点回收的金属是生铁、钢材紧铝、铜、亚铅、
锡、锑及其它合金等,普遍回收的是一切旧金属制品。农村是收缴旧、属制品的重点区。伪桦
川县地处伪三江省会附近,受害最重。伪县公署通过伪协和会组织,一次又一次地掀起运动,
回收任务一次又一次地加码,竟然把人民群众手中的金属,包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器物抢掠
一空,最后连一把金属汤匙都不给留下,日用家具上的小五金,特别是铜、铝制品都一律起掉
收缴。除金属外,其它凡对战争有用的物资也一律收缴。日伪当局的种种压榨手段使得人民实
在透不过气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