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业资源与区划
第四章 林业
第一节 林业资源与区划
林业资源
桦川设治初期,境内森林处原始状态,无人采伐。当时全县总面积为10 396 625亩,有林
地面积占5 233 500亩,森林覆盖率为50%多,林木蓄积量超过3 000多万立方米。1912年(民国
元年)之后, 境内移民越来越多,南部原始林区开始有人居住。盖房、做农具、烧火等都需要
木头,居民附近的森林被小量开发。由于需求量少,林木蓄积量无显著减少。但因县公署对森
林无管理措施,每年野火不断,使部分林木遭到人为的破坏。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肆意掠夺资源,在佳木斯、千振(湖南营)成立满拓木材厂,雇佣把
头,对桦川南部青背、驼腰子等处的森林进行毁灭性的砍伐,仅 1941年(伪满康德8年)一年就
砍伐100多万立方米,大部分运往日本国内。战争、山火、乱砍滥伐,使林业资源大为减少。
1945年 8月解放后,乱砍滥伐现象仍很严重。1948年,合江省政府发出封山育林指示,严
禁各村私自上山砍树,要求各地对山林要严加保护。此时,桦川县南部已经划出,有林地面积
划出一半以上。县政府曾组织护林队在林区进行巡迥检查,使森林资源有所恢复。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注重发展林业,坚持“采育结合,以育为主,以采为辅”的方针,
组织广大群众,加强森林保护,大力植树造林,林业资源有所恢复。到“文化大革命”时期,
在无政府主义干扰下,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的现象不断出现,有林地面积日见减少。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林业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林业开始恢复和发展。
据1985年统计,全县林业用地面积55.88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18.3%,人均占有林业用地
2.6亩。其中密林地面积24.16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3.2%;疏林地面积 1.58万亩,占林业
用地面积的2.8%;新造幼林地面积14.05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5.1%;无林地面积 16.01万
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8.6%;苗圃面积800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0.14%。林木蓄积量634 519
立方米,其中国有量631 710立方米,占总蓄积量的 99.5%;集体和个体所有量2 809立方米,
占总蓄量的0.5%。在国有量中,天然次生林蓄积量476 768立方米,占国有量的75.5%;人工林
蓄积量154 947立方米,占国有量的24.5%。森林覆盖率为7.9%。主要树种:人工林有红松6.43
万亩,樟子松18.65万亩,落叶松23.40万亩,赤松0.35万亩,水曲柳2万亩,胡桃楸 1.13万亩,
杨树11.99万亩,柳树5.56万亩;天然次生林有杂木1.45万亩。
林业区划
1980年县区划办组织人力对林业进行区划,以森林植被和土壤类型、气象、水文等自然因
子和森林在国民经济中的效益等为依据,全县林业划分为三大区。各区概况如下:
西南部山地用材林区 位于县西南部的浅山丘陵地带,平均海拔200~300米,最高海拔570
米。总面积为947 265亩,林业用地 499 680亩,其中次生林144 840亩,已成人工林45 990亩,
经济林14 700亩,疏林地15 780亩,未成人工林117 540亩,苗圃 750亩,荒山、荒地160 080
亩;非林业用地447 585亩。县内4大林场均在本区,为全县林业重点区。
中部平原防护林区 位于县中部的平原区,总面积1 010 145亩,有林地面积 30 105亩,
森林覆盖率为 30%。农田连片,森林很少,易受风灾。1979年开始搞四旁绿化,大力营造用材
林、薪炭林,形成网、带、片结合的防护林体系。
东部低平原防护林区 位于县东部三江低地,总面积 1 085 400亩,森林覆盖率为0.6%,
林木极少。1980年开始大力植树造林,成片的人工林已经成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