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森林保护

第三节 森林保护


 
  

  林政管理

  1945年末人民政权建立后,林权统一收归国有,由县政府农业科主管。实行“靠山、吃山、
养山”政策,允许并组织群众进山采集山货、清山采伐和运输,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当时是
解放初期,日伪残余势力经常在山林中出没,放火烧山破坏森林。县政府依靠群众搜山、护林,
抓住许多在山林中隐藏的汉奸、特务和土匪头子,有效地保护了山林。

  新中国成立后,对山林加强保护。县人民政府于1951年设置林业科,设专职护林员,日夜
在山区巡逻。对群众则以国家林业政策法规为内容,进行宣传教育。贯彻“护林有功者奖,毁
林者罚”的护林政策,依靠群众实行封山育林。当时对违犯山规者执法甚严,擅自入山砍伐森
林要受刑事处分。

  1958年以后,在林区先后成立了老平岗、横头山、长发、松木河等林场,分区负责山林的
管理、抚育、营造和经营。同时,在山区各公社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了10个林业管理站,看
护山林。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干扰下,护林机构遭到破坏,一些靠近山林的
村、屯,竟擅自出动人马、车辆砍伐国有山林,使山林受到很大损失。

  1978年,县人民政府加强了林政管理工作,制定了《桦川县林木管理规定》,1982年设置
了护林中队。同时,对林业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1980年从国营林场营林面积中,拔出部
分荒山、荒坡,划给山区农村集体和个体户经营。1981年,对平原区农民按经营能力划给薪炭
林地。1982年,在全县进行稳定山权林权工作。对拥林者逐一核实林地面积,划定界线,确定
权属范围。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的现有林发给林权证。对划给的自留山和新炭林地发给宜林地
执照。1985年,贯彻“改革体制,下放权力,内包外联,综合经营”的林业改革方针,进一步
组织落实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承包合同,使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加快了造林速度,山
林管理制度更趋完善。

  护林防火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不断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县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办公室,各
乡、村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和小组,从组织上层层管理。从思想上加强护林防火的宣传工作,
家家订立护林防火公约,教育群众爱林、护林,争做护林防火的模范。从措施上组织群众在村
旁、入山要道口站岗放哨,严格控制带火入山和野外弄火行为。按段分工包干,实行村与村、
乡与乡联防,落实联防责任制度。在林区设置防火线,打防火带,修筑防火林路等。县人民政
府注意抓护林防火典型,每年林政会议都奖励一批护林防火先进集体和个人。横头山镇申家店
村从50年代起就是护林防火的先进典型,迄今40年,一直保持山林无火灾记录。

  1958至1980年间,全县共发生火灾、火情39次,烧毁林木19 000亩。成火原因:烧荒10起,
吸烟9起,上坟烧纸9起,烤干粮和取暖5起,机车喷漏火2起,小孩玩火1起,其它4起。这些火
灾、火情百分之六十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和结束不久,1978年烧荒引起的一场火灾最为
严重,共烧毁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14 600多亩,损失达147万元。“火头”崔风财被判刑4年。

  1980年以后,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指导下,开展了“小联防区”活动,共建
立乡(镇)、村两级联防区71个,村与乡、镇,乡镇与县,国营林场与县层层签订责任状,同时
加强护林防火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由于组织严密,措施得当,1980至1985年间没发生
森林火灾。

  林木病虫害防治

  新中国成立以来,森林病虫害发生20多次,受害面积达18万多亩。主要害虫有舞毒蛾、卷
叶蛾、天幕毛虫、松毛虫等。主要病害有松苗立枯病、落叶松早期落叶病、枯梢病、红松苗腐
病、樟子松和红松疮锈病等。

  1949至1972年间,无有效防治措施,发生病虫害后,任其蔓延,直至自行解除。

  1973年 5月,县林业局建立了林木病虫害防治站,森保工作纳入正轨。经几年的观测研究,
其防治措施逐渐由简陋的人工防治转入科学防治。

  开始主要用人工防虫,如1974年横头山林场落叶松人工林受松毛虫、天幕毛虫、卷心蛾虫
害很重,被害林木一片枯黄,状似火烧。县林业部门及时组织人力捕杀,先后动员了 1 100多
人,用了12 500个工日,花了6万多元,捉虫1.7吨。但虫多人少,无济于事。

  1975年开始采用飞机化学防治。林木防治站的人员研究了一些防病灭虫用药,通过飞机进
行雾状喷洒,每年一至两次,主要起预防作用。1975至1985年间,利用此法防治,森林没发生
较大病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