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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森林经营

第四节 森林经营


 
  

  森林抚育

  封山育林 桦川所属山林,在日伪时期遭到很大的破坏,原始森林所剩无几。新中国成立
后,县人民政府为恢复山林元气,实行封山育林。除散布于村屯、农田、道路间的林木外,山
内大片的森林一律禁止随便进入。1958年后,由于林场的建立和山区人口的增加,封山育林的
范围逐渐向纵深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冲破了封山育林范围,除县内
农民入山外,佳木斯市内的一些单位也进山建立农副业生产基地 50多处,开地3 500余公顷,
增加了封山育林的困难。1978年开始,县林业部门分别和这些单位签订三包合同,即包防火、
包不乱砍滥伐、包抚育,订立奖罚制度,加强这些地方的森林保护工作。对整个山林仍进行封
山育林,除春、夏之际允许农民上山采山产品外,每年 8月开始为防火期,任何人不准私自入
山。冬季除有组织的采伐山林外,任何人不准私自入山砍树。这些措施都由护林员检查执行。

  天然次生林抚育 县内的天然林是在日伪时期的乱砍滥伐和火烧迹地上经一个时期的封山
育林培育起来的天然次生林。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森林排列过密、影响生长的问题,并结合
农民生产自救, 1952年,县人民政府组织各区入山采伐,在大青山和长岭子共采伐木材2 150
立方米。采伐办法:用材单位按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在指定山场自采自运,按米交育林费
和管理费。林业部门负责规划、挂号、检尺、结算等工作。之后,每隔一二年就组织农民进行
一次间伐。1958年林场成立后,这项工作主要由林场进行。

  改造低价林 1958年建立国营林场后,开始对老龄过熟林、过疏林和低价柞林进行人工改
造和营造新林。开始是对天然次生林进行林分改造,通过对被改造的林分进行带状和块状的局
部采伐和局部造林来逐步完成,也有的进行全伐,更换新树种。这些改造低价林的工作全由林
场进行,国家投资。从1958至1985年,共抚育改造森林35万多亩,间伐木材28万多立方米。

  林业经营

  林业基建投资 从1949到1985年底,国家给桦川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达 100多万元,其中
用于修筑林区公路的50多万元,用于购置林业机械和其它建筑的50多万元。

  1970年前,采运木材必须在冬季封冻期内进行,主要运输工具是爬犁,因雪阻或无雪爬犁
运行困难造成的“困山者”无数。1970年开始修筑林区公路。至1985年,共修筑林路 100多公
里。交通范围,以横头山镇为中心,南通申家店与桦南县林路相接;东通新立、日升两村,西
通西朝阳村入乡间公路经松木河林场入佳桦(南)公路。汽车、马车冬夏可行,非常方便。

  林业机械 60年代前,林场作业全是手工操作,效率低。70年代开始,国家在林业机械上
先后投资30多万元,机械作业设备逐年增加。到1985年,在采伐、造林、抚育、运输及木材加
工等各作业环节上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和半机械化,效率很高。

  林业产值 1985年,林业总产值为455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 4.4%,比1949年增加3.1%。
各时期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经济恢复时期为 1.4%,“一五”时期为 1.3%;“二五”时期为
1.4%;调整时期为1.2%;“三五”时期为1.4%,“四五”时期为1.3%;“五五”时期为1.9%;
“六五”时期为5.5%。

  木材经销为林业的主要收入。据统计,1972至1985年天然次生林抚育出材51 247立方米;
1969至1985年人工林抚育出材25 482立方米;1977至1985年皆伐、低改出材15 274立方米。木
材以各种杆棍为主,房建材次之,原木最少。木材去向为上调给国家21.3%,县内民需71.4%,
林业自用7.3%。

  1981年开始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林业生产方针,有计划
地进行多种经营生产。1985年统计,全县国营林场种植粮豆1 894亩,产粮323 400斤;养植木
耳椴30万根,产黑木耳13 580斤,收入16万元;还有木材加工、人工养参、培植黑木耳、栽植
果树等。组织形式有林场经营和家属队集体经营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