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政管理
第四节 渔政管理
鱼类捕捞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年从5月5日至7月 20日为禁渔期。在此期间,禁止在江河、湖泡
等自然水域内从事一切捕捞作业。桦川县人民政府在每年禁渔期内都颁发布告,严申省政府禁
令,并派出船只巡迥检查松花江桦川段和重点河流,对违犯者按情节轻重进行教育、罚款、刑
事处分等。
县水产局于1984年设渔政管理股,主要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渔业捕捞政策,并对渔民进
行登记,发给渔业执照,划段定点,实行有组织地捕捞。1982年黑龙江省重新发放渔业执照,
桦川当年发照 145个。每个执照两个人,一只船,两趟网具。有父子船、兄弟船、夫妻船、退
休工人船,社会青年船等。持执照者,除禁渔期和禁捕区外,可常年捕鱼。每年每条渔船交渔
业管理费70元。无证捕鱼为非法,水产部门负责查处。仅1982年就查处私捕船只 80多条、100
多人、百余趟网具。
鱼类资源保护
县人民政府重视水产资源保护工作,除每年禁渔期发布禁令外,还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有效
措施。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建立常年禁捕区,限期改网眼,
成立繁殖保护委员会的通知》,其中对在松花江内捕鱼做如下规定:
1、从黑蟒河口上200米至铃铛麦河口下 1 000米(包括整个铃铛麦河、黑蟒河的全流)为第
一禁捕区,由星火乡管理。
2、从学堂通至马家大通为第二禁捕区,由悦来乡管理。
3、从孙连仲通至新河宫河口下500米为第三禁捕区,由新城乡管理。
4、限期改制网眼,网眼不足2.5寸的网具,须经改制合格才准使用。
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通知,严禁用投毒、爆炸等破坏性方式捕鱼。
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在铃铛麦河近松花江段内设繁殖保护站一处,任务是管理此段常年
禁止捕鱼,使鱼源迥游到松花江内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