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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工业

第二节 集体工业


 
  

  桦川于 1953年开始出现集体工业。当时在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指导下,首先由悦来镇5
家私营薄铁铺组成“铁器生产合作社”。 1954年,悦来镇的马木铺、苏木铺、 朱木铺组成了
“木器生产合作社”;当年又成立了“铁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成立了“钟表刻字合作社”。
同时,各区政府所在地的私营工业也都组织成集体企业。1956年桦川、桦南合县后,正是私营
工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期,全县组成48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修和两个“手工业合作组”,
参加合作社(组)的个体手工业者460人。1964年桦川、桦南分县后,桦川尚有 28家手工业生产
合作社,职工240人。1970年后,各公社都自办了集体工业,数量较多,时建时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解决青年和家属就业问题,各机关、企事业部门纷纷开办“青
年厂”和“家属厂”。至此,全县出现 3种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一种是二轻局统一计划管理
的集体企业,称“大集体”;一种是由各机关、企事业部门自行管理的附属厂,称“小集体”;
一种是乡镇办的集体工业,称“乡镇工业”。1985年集体工业企业共有66家,其中大集体企业
20家,小集体企业10家,乡镇企业36家,总产值由1976年的503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1 450万元,
占工业总产值的33.5%。

  1956年前,县内集体工业由县联社管理。1957年后,县人民委员会设手工业科和手工业联
社,分别从行政上领导和从业务上指导。1974年,手工业科改为“第二轻工业科”,主管集体
工业的行政和业务。1980年,二轻科纳入县经济委员会,改称“二轻公司”,只负责业务指导
工作,人、财、物、产、供、销纳入经委统一管理。1985年,撤销经委,恢复“二轻工业局”。
二轻工业局与各企业的关系,既是领导机关,又是服务部门,除在政策计划方面进行领导外,
并协助企业解决资金、原料和产品销售等问题。各企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大部分企
业实行经济承包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集体企业均称××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小组。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
自由,经济民主,自负盈亏。入社的社员,首先纳入社费、股金和投资。入社费“连根烂”,
社员退社不退入社费;股金平均投入,退社时取出归已;投资按期计息,定期偿还。一般情况
是:社员原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凡社里需要的,均交社作价,其价款可抵入社费、股金,下
余做为投资。也有以工资入股的,如皮革社,由9家组成,每人交给集体一个月工资,10%为入
社费,其余为股金。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集体工业的一切财产均归集体所有,个人股金不再归个人所有,投
资停止计息,逐渐归还给个人。此后,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有3个渠道:(1)本系统上级拨款;(2)
县财政补助;(3)银行贷款。

  1958年前,除支付工人工资外, 社员还有利润分红。其分配原则是三者兼顾:(1)按国家
规定,缴纳税金;(2)按社章规定,提留公共积累。一般由纯利润中,提留公积金 5~15%,提
留公益金5%以内,利润多的再酌留生产基金; (3)社员分红,按股金多少分“红利”。1958年
后,取消了社员分红,全部实行工资制。工资形式与国营相同,有固定工资、计时工资、计件
工资和各种津贴、奖金。1982年,全县集体工业工资73.6万元,职工平均每人 554元;各种奖
金4.32元,计件超额工资3万元,副食品补贴 10.2万元。1985年后,逐步实行承包制,一个企
业内的生产,由若干小组或个人进行承包,承包者交给企业一定承包费用,盈亏自负,上不封
顶,下不保底,未实行承包的企业和未实行承包的生产项目也实行定额或计件工资,贯彻按劳
取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