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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购销

第五章 粮食经营

第一节 粮食购销


 

  民国时期,县内有经营粮食的粮行。1913年(民国2年)有粮食商户28家.其中佳木斯镇14家,
悦来镇8家,火龙沟、会龙山、操马镇各2家。全年收购粮食9 165吨。

  私营粮行经营方式分三种类型:一是百货业兼粮栈,占70%;二是钱庄兼粮栈,占20%;三
是纯粮栈,占 10%。据1925年(民国14年)调查,悦、佳两镇共有私营粮商55家,其中悦来镇有
10家:东盛恒、德增盛、兴顺恒、兴顺利、义和祥、同裕兴、同义成、东兴福、春生达、春和
永;佳木斯镇有45家。

  当时收购粮食时间主要是秋后,由农民赶大车往粮行送,也有粮行用大车下去收的。此外
也有春夏之季,趁农民困难之机,粮商到农村与农民订合同批粮,先付定购款,秋后交粮。粮
价比秋后低得多,粮商有大钱可赚。粮行收购粮食,大部分经水陆远销外地,一部分小麦售给
面粉厂加工,少部分售给县镇居民,也有囤积居奇趁灾年高价出售的。据1913年(民国2年)桦
川县商务会统计,本年度各码头输出粮食数量是:

  水路:输出46.2万甫特(69.8万公斤),其中用轮船运出小麦23万甫特(34.5万公斤)、大麦
5.7万甫特(8.55万公斤)、大豆15万甫特(22.5万公斤);用人力船运出糜子、玉米、小麦2.5万
甫特(3.75万公斤)。

  陆路:由马车运出各种粮食14.97万甫特(22.35万公斤)。水路、陆路总计输出61.1万甫特
(91.65万公斤)。

  沦陷初期,粮食尚可随便买卖。据记载,1935年 (伪满康德2年)佳木斯、悦来镇两地共21
家粮栈,运往哈尔滨的粮食计有:大豆58 663石(17 598 900公斤),单价18元,金额1 055 934
元;小麦60 800石(18 240 000公斤),单价24元,金额1 459 200元;总计119 463石(35 838 900
公斤),金额2 515 134元。此外,用于三家制粉厂(佳木斯德祥东、同瑞昌、悦来镇东盛恒)小
麦21 245石(637 350公斤),年产面粉7 408 850公斤。

  1937年(伪满康德3年)后,日伪实行粮食 “统制”,禁止买卖,居民口粮配给,农民收成
有45%上缴“出荷粮”,私营粮行倒闭,商业之中的粮食经营停止。

  解放战争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粮食收购主要采取公粮制。每年任务由省分配到县,由县
到区,由区到村。征购粮品种,一律以高粱为标准,其它品种按公定折合率计算。

  1953年10月,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日益增加的情况,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即统购
统销政策。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1957年10月,在坚持粮食“三定”
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的政策,一直执行到1964年。1965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
的政策。1975年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在执行征购粮政策中,始终给农民留有很大机
动余地,农民在完成征购粮指标后,可以随便买卖;对征购粮超交部分,给予加价奖励。

   1964至1985年粮豆产、购、销统计表
   单位:亩、千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