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物价演变
本县设治以来,物价变化可分三个时期,即设治到沦陷初期的缓慢上升时期,沦陷中期到
解放初期的暴涨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稳定时期。
缓慢上升时期 实行的是自由价格政策,既不统一,亦不固定,几日一变,或一日数变,
尤其是粮食价格,在收购旺季,各大商号为在竞争中获取高额利润,根据市场情况可随时出价、
提等提价或压等压价。但由于农产品较多,农民的购买力不高,这一时期物价总的形势是比较
稳定缓慢上升,尤其是农产品价格上升幅度高于工业产品,工业产品上升幅度较少。这对占全
县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较为有利。1913年(民国2年)至1916年(民国5年),有些商品销售价格基本
未动。
民国初期部分商品价格表
此后一个时期,虽无较多价格记载,但据有记载的豆油、烧酒销售价格(均为每斤1毛6分)
来看到1925年(民国14年)商品销售价格仍较稳定。之后本县物价便开始上涨,但速度缓慢。从
几种主要商品看,到1936年(伪满康德3年)变化仍然不大。
事变前后几种主要商品价格表
1937年几种商品零售价格表
单位:伪币元
暴涨时期 1937年(伪满康德 4年)后,物价便开始明显上升。初则上升较慢,继而成倍增
长。日伪政权虽以各种手段,强抑物价,但因物资奇缺,物价照旧飞涨。1934年 (伪满康德元
年)到1941年(伪满康德8年),主要商品价格上升一至四倍。有些商品一年中即上升数倍。
沦陷时期主要食品价格表
单位:伪币元
此时期不但物价飞涨,而且有行无市,钱多钱少无处买。这种恶性发展,到1945年解放前
夕达到了顶点,导致解放后的物价在短期内仍然波动甚大。
稳定时期 土地改革之后,全县普遍办起了供销合作社。供销社广泛组织货源,实行薄利
广销,有效地控制了物价上涨。1948年供销社收购小麦,每斤2 400元(东北币),超过私商600
元。大豆每斤1 200元,超过私商500元。平纹白布每尺 18 000元,低于私商6 000元。豆油每
斤18 000元,低于私商700元。农民拿15斤大豆即可换回一尺平纹白布,比从私商手中多换1.7
倍。
新中国成立后,供销社全面占领了农村市场,国营商业给供销社以优惠价格待遇,供销社
商品零售价只赚批零差价;收购农副产品只赚手续费,不赚农民利润,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因
此不但物价总水平降低,而且使工农产品差价逐步缩小。特别是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之后,物价形势日趋好转。1953至1983年的30年间农产品收购价格逐步上升,工业品价格基本
稳定。1953年五种主要农产品(小麦、谷子、高粱、玉米、大豆)平均收购价格,每百斤5.53元;
1983年 16.28元,30年上升1.95倍。而五种主要日用工业品(白布、原煤、食糖、食盐、火柴)
平均价格,1953年0.23元,1983年0.36元,30年只上涨0.56倍。尤其1958年之后,群众生活必
需品价格基本未动,1982年比1962年价格,平纹白布增长2%;食盐增长10%;食糖增长29.7%;
火柴增长5.3%;原煤未动。
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农产品市场紧张,价格上涨。1961年本县市场价格,黄烟每斤
1.53至5元、203;土豆每斤0.5元至1元、5元;猪肉每斤2元至7元;鸡蛋每个 0.7元至1元;韭
菜每斤0.3元至0.5元。但这次物价波动,对群众生活影响不大,因为国家牌价不动,主要生活
用品凭证凭票供应,保证基本生活需要,而且此种紧张局面,在两年后即行好转。1963年的集
市贸易商品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40%,1964年便完全恢复正常。
现行物价
桦川县现行物价主要有5种形式:
统购统销价 粮油购销价格,在80年代初国家实行开放政策之前,全部实行统购统销价格;
国家实行开放政策之后,凭证供应和计划内收购仍实行统购统销价。统购统销价,在省内没有
地区差价,全省一价。
国家牌价 在国家实行开放政策之前,县内没有商品定价权限,无论国营、集体和个体商
业(集市贸易除外),一切商品价格,均执行国家统一制定之牌价。县内只能按国家或地方之批
零差率和运杂费率加价出售,即为当地牌价。国家实行开放政策之后,仍以国家牌价为主。
桦川县几种商品牌价作价办法:
计划内玻璃售价,省内进货,按进货价加损耗及运杂费30%,管理费3%,利息10%。
计划内水泥售价,省内进货,按进价每吨加运杂费33元,管理费3%,利息1%。
普通钢材售价,按进货价每吨加进货费70元,管理费2.5%,利息1%。
普通计划外钢材售价,中转者按进货价每吨加进货费23元;直达者加70元,两者均加管理
费2.5%,利息1%。
有色金属售价,按进货价每吨加进货费185元,管理费2.5%,利息1%。
以上商品县内各门市部销价,另加6.5%差价。农机产品本县作价公式如下:
一类农机产品售价=出厂价×(1+5%+运杂费率);
二类农机产品售价=出厂价×(1+7%+运杂费率);
三类农机产品售价=出厂价×(1+13.5%+运杂费率)。
上述三类产品,星火、创业、苏家店三个乡经销价格,另加运杂费2.5%,其余镇外各乡加
3.5%。
议价国家实行开放政策后,有些统购统销和汁划购销的商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后,亦开放
经营。除允许生产者自销外,国营商业亦实行两种价格:一是凭证凭票定量供应,仍按国家统
一牌价执行;二是敞开销售,其价格仍高于牌价低于市价(自由市场价格)的原则,自行定价。
近年本县主要产品议价价格如下:
集市贸易价格 凡在集市上出售之商品,均执行集市价格。集市价格由工商管理局管理。
根据供需情况,每日出示商品价目,规定最高限制价额,业者在限价内灵活执行。集市价格有
升有降。1982与1983年两年主要商品价格如下:
续前
非商品收购价格 本县加工、修理及服务行业收费,历来很少统一规定,多以同地区同行
业的互比价格为依据,业者自行掌握收取。1981年县物价科制定了“加工修理服务收费标准”,
对修车、修表、修鞋、刻字、服装加工、白铁加工等13种行业的 44类、930个收费项目作了统
一规定。摘录如下:
自行车修理,153项。其中:换前后圈 1.4元,换前后胎1.3元,换前后轴 0.7元,换车架
2.5元,修车架2元,换车链0.2元,换车把0.3元,修车叉1.5元,换新叉 1.2元,换飞轮0.5元,
换轮盘0.5元。
手推车修理,20项。其中:洗刷车轴0.5元,换车圈2.5元,平车圈1.5元,安新圈6元,补
胎眼每方寸0.3元。
马车修理,6项。其中:上卸外胎2.5元,补内胎每方寸0.5元,打气每次0.5元,洗刷轴每
只0.3元,上卸汽车外胎3.5元。
修鞋,60项。其中:上塑料底布便鞋,每双0.8元;上布底布便鞋,每双1.2元;打大五爪
钉每付0.3元;打铁板云子,每副 0.2元;钉秋皮钉每百个0.5元;打皮鞋前掌,男 1.2元,女
0.8元;打皮鞋后跟,男0.6元,女1元;火补胶鞋前掌,男1.2元,女1元,后跟0.4元。
白铁加工,27项。其中:带料加工水桶每只1.2元,洗衣盆 1.4元,炉筒子每节0.4元,换
桶底1.3元,换洗衣盆底2.5元。
金笔修理,90项。其中:配普通笔杆0.25~0.55元,配普通尖套0.5~0.7元,配普通笔帽
0.95元,配笔胆0.1元,配普通笔尖0.25~0.4元。
电筒修理25项。
锁头修理10项。
钟表修理232项。其中:洗油泥,普通手表1.5元,自动日历手表3.5元,五音钟5元,15天
座钟2元;换普通手、怀表挺2元,换手怀表条1.5元,换国产钟条3.8元,换三针表二轮 3元,
换三针表摆轮6.5元,换普通手表卡子4元,换进口表卡子5元,换手怀表石眼1.5元,换国产甲
级手表盘3元,换国产甲级手表针0.5元,换秒表针1元,换普通全钢手表壳7.5元,换普通油丝
2元。
刻字,54项。其中:三字木名章0.5元,四字木方章1元,三字化学章 1.5元,三字牛角扁
圆章1.7元,有机玻璃名章1.8元,木公章2.7~3.7元,塑料公章3~4元。
眼镜修理,12项。
广播器材修理、服务,85项。
服装加工,156项。其中:人民服每件棉布1.4元,毛呢6.5元,锦纶 2.1元;男女布衬衣1
元,男女布衬裤0.7元;棉大衣3.2元,短大衣2.8元;皮大衣5元;毛呢男女夹大衣 9元;皮面
棉夹克11元;棉制服上衣3.5元;毛涤、涤卡、涤良上衣,男2.9元,女2.4元,裤子男1.5元,
女1.4元(以上均以一件计算)。
物价管理机关及措施
管理机关 本县民国时期无管理物价机关。沦陷初期也不设物价管理机构。1940年开始在
警察署内设“经济保安系”监管物价。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县政府设“工商科”,主要管
理工商行政事务,兼管物价监督检查,处理违犯国家物价政策等情况。1964年开始设物价管理
专门机关,即物价委员会。由一名副县长任主任,下设日常办事机构。1972年改为“工商行政
物价管理科”,兼管工商行政,自由市场和物价三项工作。1978年工商、物价分设,成立“物
价管理科”(1984年改为物价管理局),管理全县物价工作。各企事业部门设物价管理员,管理
各系统、各单位的物价工作。1983年末,全县有专兼职物价管理人员45人,义务物价检查员40
人。
价格管理措施 民国时期,本县物价完全由业者自定。粮谷、棉毛及盐、糖、火柴等外来
品,因本县交通便利,行情灵通,主要依外埠价格涨落而涨落,其它地方产品及服务收费价格,
则是随行就市,视市场物资余缺,销售快慢,以及同地区同品种的价格水平,灵活调整。
沦陷时期,为维持其殖民统治,伪政府亲自干预物价。1940年,针对物价飞涨、难于扼制
的局面,伪政府发布了“7.25价格令”,将所有的物资划分三类,规定三种价格管理权限,名
曰“公定价格”、“标准价格”及“自由价格”。主要物品均由政府统一定价,业者无权更动。
1945年本县解放初期,仍为自由价格。1948年后,本县公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逐渐发展,
将物价逐步引上轨道。公营企业和供销社的商品价格,均按上级国营公司牌价,加合理差价销
售,低廉而稳定。由于公营企业供销社逐步控制了全县市场,私人商业无力左右物价,使物价
逐渐统一和稳定。
专职物价管理机关(物价管委会及物价局)成立之后,对物价进行了全面管理。①贯彻国家
物价政策法令,监督国家制订之统一价格的认真执行。②对有地区差价之商品,审察有关部门
是否按上级规定之加价率加价,有无变相提价等情况。③对本县产品及服务性收费等,由物价
局按其质量、成本、利润标准合理作价,有关部门根据物价局下达之各项质量指标和价格认真
执行。
物价检查 本县大多数物资价格,均属省以上定价范围,县物价局的主要任务是对物价的
监督检查。物价局设有物价检查所,经常对各企业的物价进行检查指导。同时还聘请了十几名
义务物价检查员,重点在农贸市场和各摊床、小卖店活动。每年年末,都配合财政、税务进行
一次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大型工商企业。通过检查,稳定市场物价,合理执行价格政策。在检
查中,对模范执行物价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者,予以表扬,对违反者,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