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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管理与体制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管理与体制


 
  

  财政管理机构

  1912年(民国元年),本县设财务处,受县知事监督。1930年(民国19年),县财政纳入政府
机构,称财政处,掌管征税、募债、公产及其它地方财政事项。财政收入主要是大租,属国税,
由县知事包收,上缴国家,其它各项税收则采取留缴各半的办法管理。县内财政不实行统一管
理,各机关相互独立,自筹自支,实际上是分割的财政。

  沦陷时期,日伪当局直接控制县财政,伪县公署设财务局,设征收、理财两股。县财政支
出,一部分由地方税和县财政收入充之,不足时用行政补助金及行政借款解决。县建立预算制
度,县的预算受省公署民政厅财务科掌管。县有一定的财权,县可积存金店,又可征收县税,
征调民工及实物,还可募集县债,以这些为其收入,解决其所负担费用的支出。县以下街、村
也有自己的财政,以各种名义向人民征税。

  1945年 8月解放后,县政府没财粮科,管理全县的财政工作。由于当时收入和支出尚未走
向正规,地方财政完全由县自己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主管,后改为财政局。1985年,县财政局有职工26人,
设企业财务、农村财务、粮食财务,预算、预算外、总务 6个股。县政府由一名副县长分管财
政,实行三级管理办法,即县、各专业系统、各企业单位。县由财政局统一管理与监督全县财
务工作;各系统设财务股(组)管理;各企业单位设相应的财务人员管理。

  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之后,财政管理体制曾进行过多次变化和反复尝试,基本走上了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的轨道。主要变化是:

  1953年建立县一级的财政预算,成为一级财政。

  1954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县财政划
分固定收入、税征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三类。县财政支出由固定收入和税收比例分成收入
解决,不足时由调剂收入的一部分或省拨款补助。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但紧接于1959年又改为“总额分成,一
年一变”的办法。

  1961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财政由中央集中。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72年又有改变。

  1973年试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财政体制。

  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勾”的财政体制。

  1980年实行“划块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