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入与支出 财政收入
民国时期,本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各项租税,其它收入很少。各项租税除国家规定的外,
地方还自立名目收取。如1925年(民国14年),财政总收入为297 434元,其中垧捐(土地税)144 000
元,粮捐67 500元,营业税40 000元,旅捐(旅馆税)2 660元,妓捐(妓院税)1 200元,屠宰捐
3 090元,车牌捐6 000元,排柈捐300元,渔捐800元,炭捐(木炭税) 1 000元,小杠捐(脚行)
1 700元,门牌捐7 000元,东商会补助费2 400元,自报升科地(荒地变熟地)费9 000元,其它
10 574元。
沦陷时期,本县财政收入分经常费和临时费两大类。经常费收入中税收所占比重最大,1936
年(伪满康德3年)占78%,1939年(伪满康德6年)占79.4%。1942年(伪满康德9年)总收入726 289
元,其中垧捐230 306元,财产收入19 301元,杂项收入 139 057元,手续费5 198元,交付金
178 624元,国库补助52 844元,省地方费补助110 959元。
1945至1949年解放初期,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 4个方面:一是没收敌产;二是群众献纳;
三是自给生产,四是国家下拨。其中以生产自给为主。土改时期,县政府从敌伪政权和豪绅手
里没收 5处油、酒、米面加工厂,成立企业公司,经营工业生产,谋取自给资金,对解决本县
经费及民众需要均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在农村先后办起东板子房,中安、朝阳川3处农场。1948
至1951年间,共生产粮食3 034吨,总产值693 057元。除县办工农企业外,各区政府及县直机
关亦搞多种经营。据档案记载,1949年全县自给性生产收入39 114万元,其中县农场27 632万
元,区农场15万元,县营油酒厂1 667万元,纺纱厂2 000万元,金沟3 000万元,副业生产2 000
万元,各区杂收2 300万元,公产收500 万元。(以上均为东北币)
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入主要分三大类:一是各种税收,如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
等;二是企业和事业收入,如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和部分基本折旧基金、事业单位的上缴款等;
三是其它收入,包括公产收入、罚没收入等。本县工业发展较晚,财政收入主要靠各项税收,
企业收入则很少,有时则出现逆差。1965至1985年的21年间,企业收入有15年需财政补差,仅
有6年对财政收入有些补益(见350页表)。
财政支出
民国时期,本县财政支出分财政和度支两项。财政包括行政、司法经费,由财政厅库款国
家支出项下给领。度支即地方财政,由地方税款支出。民国各年,本项财政支出项目基本相同。
如1925年(民国14年)全县财政预算支出有 6项,即行政经费、司法经费、狱所经费、游巡队经
费、行署司法经费、行署看守所经费,其中薪饷支出费用较大。
1925年,地方财政支出总计216 384元,其中薪饷166 968元,办公费40 136元。两项占总
支出的79.2%,此外尚有服装费、子弹费、选举费等等。主要预算单位有6个:
1、警察经费:预支48 988元,其中警察所经费 21 486.9元,区队经费22 944.1元,临时
费4 557元。
2、教育经费:预支 40 104元,其中教育局经费5 556元,学校经费 24 576元,女校经费
5 652元,讲演所经费1 320元,升学补助费3 000元。
3、保卫经费:预支109 040元,其中保卫团经费105 094元,临时费3 946元。
4、自治费:预支选举费1 200元。
5、行署经费:总支出6 000元。
6、财务处理费:预支11 052元。
民国时期,本县财政支出浩繁,人民负担甚重,省财政厅曾训斥桦川县财政“取之甚苛,
用之太滥”。
沦陷时期,伪桦川县的财政支出分经常费和临时费两大类。经常费各项支出所占比重:19
36年(伪满康德3年),伪县公署经费占19.48%,警察经费占47.94%,教育经费占 16.72%;1939
年(伪满康德6年),伪县公署经费占19.11%,警察经费占44.92%,教育经费占 16.45%(见351页
表)。
地方财政支出中,警察经费所占比重最大,教育经费所占比重最小。财政收支从项目到金
额,逐年增加。支出项目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10项,1942年(伪满康德9年)增至 30项;金额
从24万元增至110余万元。
1965至1985年财政实际收入表
单位:千元
沦陷时期部分年度财政支出
单位:元
1945至1949年解放初期,财政支出主要是供给支出。开始,由于供给来源不定和物价不稳,
供给标准亦难固定,由省政府每月规定一次,县政府按规定执行。如:
1947年5月:大灶菜金,每人每日45元;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300元;保育费,每斤肉补
助300元,战士学习纸费,每人每月150元;办公费,每人每月 320元;犯人菜金,每人每日20
元。
1949年9月:大灶菜金,40人以下单位3 377元,40人以上单位3 523元;小灶菜金2 254元;
津贴费9 000元;妇女卫生费5万元;保育费全年22.5万元;补助费,黄菸1万元,理发1.8万元,
洗澡1.3万元;办公费,工作人员1.4万元,战勤人员0.8万元;擦枪费,短枪 0.16万元,长枪
0.27万元;灯油费,每灯每日600元。(以上均为东北币)
1965至1985年财政实际支出表
单位:千元
新中国建立初期,预算支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行政经费,包括县、乡(村)两级党、政、
财和公安经费。二是社会教育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和卫生等费用支出。两类共占总收入的
88%,其中第一类占47%,第二类占41%。
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预算支出各项比例有显
著变化,财力大量地投入到工农业生产,社会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行政等经费比重则相对下
降,如1952年,农业占18%,行政占27%;1982年农业占35.2%,行政占15.9%。
1964至1985年间,由于新建县城,需资较大,加之工业企业缺乏基础,收入少。因此,本
县财政决算有时出现赤字,至多是持平和略有节余,属于贫困县(见352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