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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债

第三节 公债


 
  

  桦川县有记载的公债始于1914年(民国 8年)。当时发行的公债称“三年内国公债”,公债
卷分15号,自1918年(民国7年)开始还本付息。1916年(民国5年)到 1921年(民国10年)的7年中,
又发行10种公债,其中有“四年内国公债”、“五年内国公债”、“七年内国公债”、“七年
短期公债”,“八年短期公债”、“整理金融短期公债”、“整理金融七厘公债”、“整理金
融六厘债票”、“交通部八厘实业公债”和“定期有利国库券”等。“八年短期公债”年利七
厘,5年还齐。第一年付利息,其后4年每年抽签还本二次,第 5年还清。“交通部八厘实业公
债”,年利8厘。认购时坐扣利息5%。百元票面,实收 95元,12年还清。头两年付息,第三年
起,每年12月31日抽签还本十分之一,1931年(民国20年)全部还清。民国公债主要用以强化统
治机构和官吏的享用。

  在沦陷时期的1937年(伪满康德 4年)日伪当局开始发行公债,分外债、内债和地方债三种,
内债和地方债由人民负担。公债发行量逐年增加,至1943年(伪满康德10年),地方平均每人负
担45.44元。

  伪满公债是通过强制办法推行的,每次发行公债时,除分摊给金融机关一定数量使其推销
外,伪县公署在发放津贴或支付其它资金时,抑或有人买卖不动产时,都要附以一定数量的公
债,使之必须接受。据1944年(伪满康德11年)统计,本县公债达 680多万元。在公债和储蓄等
压力下,不少中、小工商业者停产失业,许多穷苦百姓冻饿而死。

  解放后,为了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发行了公债。

  最初在本县发行的公债叫“东北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政府非常重视信誉,按期偿还,
而且登门还债。据档案记载,1952年县政府通知:1949年“东北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及1950
年“东北建设折实公债”,已于4月1日起,由各地入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为不影响农民春耕,
决定由银行组成游动偿还小组,分期赴各区办理偿还手续。

  1954年1月发行1954年“国民经济建设公债”。本县推销任务162 300万元,在城镇工商业
中推销13 500万元,在职工公教人员中推销14 900万元,在农村农民中推销 133 900万元。对
城镇私人工商业,采取分配数字和自愿认购相结合的方法;对职工公教人员,坚持自愿认购原
则;对农民采取定额分配和自愿认购相结合方法。受灾地区不分配或少分配。无力购买之职工
公教人员,不强令购买。

  1955年国家发布“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当年按新条例发行公债,自10月 1日计息。
公债票额分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6种,年息4 厘。自1956年起,
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一、二、三、四次各抽总额的5%;五、六、七次各抽10%;八、九
次各抽15%;其余第 10次还清。1958年前,每年推销一次公债。自1956年起,每年按中签号码
还本付息一次。至1968年,所有公债本息全部还清。

  1982年国家发行了“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1 000元
6种。利率,单位购买者,年息4%;个人购买者,年息8%。偿还期,自购买后第6年起,每年偿
还 20%。个人购买者,实行一次抽签,按中签号码偿还;单位购买者,按购买总额平均分期偿
还。

  国库券发行对象,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
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个人。本县1982至1985年,4年购买总额为829 747万元,其中
单位购买104 000万元,个人购买725 7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