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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种与税率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种与税率


 
  

  民国时期,苛捐杂税较多,除国税外,尚有13种地方税。其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大租:为按地征收的国税,习称“大租”。按土地占有最缴纳,开荒满 3年后,不论耕种
与否,一律升科纳租。大租原为每垧(公顷)地3角,后增至5角,税率很大。

  木石税:征收木石税的货品有6种:(1)木税,收卖价的18%;(2)石头税,碎石每古板收永
大洋两元,光面石每古板收10元;(3)石灰税,值百收卖价的10%;(4)木炭税,收卖价的10%;
(5)草税,每普特(苏联计量单位)收永大洋1分;(6)杂鱼税,每百斤收永大洋8角。

  印花税:桦川县于1924年(民国13年)实行印花税。各种财产和票据,按价值和款额买印花
粘贴,税额也很大。

  登记税:登记对象有5种:(1)不动产登记;(2)土地登记,按亩计算;(3)山林、鱼亮子、
石场、牧场登记,依里计算;(4)房屋及建筑登记,依契约价值计算;(5)地亩登记,以大照亩
数为凭。

  地方税:民国时期,地方税很多,据1925年(民国14年)资料记载,地方税多达13种:①垧
捐,每垧(公顷)地1.8元;②粮捐,按出口粮价(每石21.1元)征收 2%;③营业税,按卖钱的10%
征收;④旅捐,按预定旅客人数,每人收洋2分;⑤屠宰捐,猪羊每头(只)1元,牛每头 2元;
⑥车牌捐,每枚车牌2元;⑦木袢、排捐,木柈按价值的10%收,木柴每绳 1元;⑧鱼捐,收卖
钱额的5%;⑨炭捐,收卖钱额的5%;⑩船票捐,“凡在桦搭船他往者,收洋5分”,


行)捐,集体摊纳;



  沦陷时期,除“正税”以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地方税和街、村自定税。 1932年(伪满大同
元年),税种共有29种,以后随着侵略战争的加剧,接连三次进行战时增税。

  1941年(伪满康德8年)8月21日以后,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烟税、
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酒税、从量关税、法人所得税、新设通行税、资本所得税、油脂税
等。税种比上年度激增82%。

  1942年(伪满康德9年)10月 21日实行第二次战时增税,新设清凉饮料税,增征酒税和特别
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所得税率,新设交易税。除物品贩卖业外,有26种行业的
营业和事业,作为客体的交易者负有纳税义务。此外,还恢复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

  1943年(伪满康德10年)又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主要是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烟税、
特别卖钱税及法人营业税的增税。至此,伪满已形成了极其庞大的税捐系统。

  “九一八”事变前,东北地方政权所征收的国内税,总共 13种,其中属于消费税的只有4
种、流通税两种。而1944年(伪满康德11年)伪满税种竟达34种,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
农村的苛捐杂税更多,1942年(伪满康德9年),县地方捐税已达 15种,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
为100,1933年(伪满大同2年)增至 105.02%,1934年(伪满康德3年)增至256.11%,速度非常惊
人。1941 年(伪满康德8年)街、村建立财政后,至1944年(伪满康德11年),街、村税收占街、
村财政预算收入比例从60%增至 95%以上。据统计1935年(伪满康德4年)全县每人负担赋税6.68
元,1943年(伪满康德10年)增加到11.62元,1944年(伪满康德11年)增加到16.20元(见356页表)。

  新中国成立后,税种和税率也经常变化,比较稳定的有以下几种:

  农业税:初期称“建国公粮”,以实物缴纳。1951年开始丈放地级,1954年固定地级。1958
年国家制定了“农业税条例”,使农业税保持稳定,按常年产量,以率计征,以法减免。

  工商税: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有 3种;(1)货物税,占税收比重较大;(2)特产税,本县主
要是粮食税,占税收的三分之一; (3)工商业税,其中有“营业税”、“所得税”。营业税按
卖钱额的5%征收;所得税按纯利润征收 25%。1983年后,在税务体制改革中,工商税税种调整
为 9项,即工商业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建筑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镇维修税、房产税、
奖金税、教育附加税。

   沦陷时期伪满部分国税税种



沦陷时期地方税税种



沦陷时期街村税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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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税:有牲畜交易税,按成交额的5%计税;屠宰税,按牲畜价格的 10%征收;契税,税
率不定。此外尚有印花税、车船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