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管理与征收 民国时期,税务不统一管理,而按税种设税务管理机构。1916年(民国 5年)在佳木斯设木
石税局,在悦来镇设分卡。1917年(民国6年)7月在佳木斯镇设三等税捐征收局,下设悦来镇、
火龙沟两个分局,总、分局共8人。1923年(民国12年),在悦来镇设印花税办事处。1926年(民
国15年)在悦来镇设税务登记处。
征收税务的办法是不同税种由不同机构负责。大租为国税,由县长负责包收。1925 年(民
国14年)额征地87 489垧(公顷),每垧租额5角(银元),总征租额43 744元。
木石税局负责征收木石税,在江沿、道口到处设卡,催收严厉。
印花税开始由悦来、佳木斯两镇商会代销。1920年(民国 9年)设“依桦方富办事处”,本
县由县知事任“坐办”,仍委托两商会及“东升恒”商号代销。1924年(民国 13年) 始设“印
花办事处”,邓广居为“代办”,县知事仍为“坐办”。1924年(民国13年)销售印花 3 942元,
1925年(民国14年)销售印花5 627元。
地方税则由税捐征收局负责。1925年(民国14年)共收地方税 269 960万元,其中垧捐14.4
万元,粮捐0.75万元,营业税3.45万元,旅捐0.266万元,妓捐0.12万元,屠宰捐0.3万元,车
牌捐0.6万元,木柈、排捐0.06万元,炭捐0.08万元,船票捐0.1万元,小杠捐0.17万元,门牌
捐0.7万元。
民国时期本县各项捐税很重,手续纷繁,民力难以负担。兹将1926年(民国15年)县公署布
告摘录如下,可窥一班。
“1、每地一垧(公顷),纳租赋大洋5角;地方公亏1角,自报升科 1角;另纳东三省公债1
元5角。
2、每地一垧,纳地方捐1元8角,购枪费1元。
3、人民进城封粮,须将原有执照或红白文契, 及旧十三、十四两年租捐票据及清查委
员会给之自报升科呈请书,统行携带,来本县署征收处,呈验照契及呈请办理升科,缴纳经照
各费;领有执照后,赴财务处缴纳地方捐及购枪费,再回本县征收处,投封大租及地方公亏并
东三省公债。
4、拖欠租赋者,应照数完纳,仍征滞纳处分及特别费。
5、凡无完纳十三、十四两年度租赋及垧捐证书, 非经报明完纳日期查核存根相符者,
即须补交,不得空口以证书遗失塞责。
6、凡违犯本办法,而请求输纳租捐各款者,。本县及财务处均拒绝经收。”
民国16年张贴布告,催促拖延缴纳税款者“约自本日起着限期一个月,将应缴历年各款,
务须投县封清。倘再迟延,定即执行以绳。彼时公署之票纸,差役之食宿,无味之花销,均由
欠户负担。且更受追压之痛苦。观望只在一时,拖累反致重叠。”
县公署虽严辞“告诫”,但农民负担过重,无力缴纳,仍是连年积欠。至1925年 (民国14
年)全县积欠租捐 92 427元。县公署不但不设法减轻,而且多次采取严历措施,派警察、保卫
队分头包干下去催办。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更加无限制的增税、掠夺。伪桦川县公署成立后,很快在税制上进
行“整顿”。国税由县长负责包收改为由伪中央财政部统管,县税捐局代收;地方税由县公署
统一掌管,实行财、税机构分设。伪桦川县于伪满康德元年着手进行“征收整理”,伪县公署
成立“整理地方收入委员会”,由伪县长为委员长,伪财务局长任执行委员,内务、警务、总
务各科局和农商两会的头目参加,大兴收刮之师,并制定了17条整理方案,其整理内容有三:
一是整理陈欠租赋饷捐。逾期不纳或以多报少者,经财务局查出定必从重罚办。
二是整理未升科熟地。对农民开垦成熟之地,由伪满康德元年7月1日起,一律完纳租捐。……
每延半月加罚一次,加罚三次仍不缴纳者,没收土地。
三是整理各项捐税。包括粮石斗格税、营业税,田房契税和火磨、烧锅、油坊交纳的税,
以上各税,如有以多报少,逾期不纳或其它情弊者,以有心匿税论,从重罚办。
伪县公署征税除税务局外,尚有伪警察、便衣配合行动,强行纳税,对不愿纳和无力纳者,
以种种罪名“法办”。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设税务局,下设若干税务所负责全县的税收工作。人民税收是取之于
民、用之于民,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公民纳税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从没有强迫现象。税
收员的任务是宣传税收意义和办理税收手续。国家在税收工作中是不断改革体制,做到合理征
收。
解放初期,废除了沦陷时期的税制,合江省政府制定了一些税收暂行规程和条例,用以指
导税收工作。开始只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对消耗品、迷信品等不征税,起不到鼓励生产,发展
经济的作用。后在实践中逐步实行对生产、生活必需品减少税率,对非生活必须品加重收税的
做法,使税收工作走上以发展经济为主,增加财政收入为辅的方针。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当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在本县
征收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3年修正税制,根据当时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体制,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当时除农业税外,工商税还有12种,在本县征收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
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在改革中简化税种,简化征税办法,调整税率。
这次改革后,在本县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
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7种。对农业税制度,全国进行了统一。
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度,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改革后在本县征收的有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6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营企业逐步实行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改变税利等同
的“双轨制”,逐步实行以税代利的“单轨制”。1983年6月1日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的
第一步改革,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 1日,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把工商税
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 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加以改进,
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开征);恢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此3种保
留税种暂缓征收)。 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在本县征收的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建筑税、营业税、调节税、产品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9种。
(历年各种税收额见360页,361页、362页各表)
人民政府在税收工作中常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减免。工商税收,年年有大量的减征、免征。
以前主要是因为一部分工商业户经营亏损,或意外受灾而无力缴纳。进入90年代以后,为了搞
活经济,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支持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迅速发展,本县主动制定了一些税收
减免办法。1984年6月 18日,县政府下发了县税务局“关于放宽农村工商税收政策的意见”,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乡、镇、村办企业,直接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油加工
收入以及理发、缝纫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二、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和农机具修造 (包括零
配件、铁木小农具、车马輓具)的销售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三、乡镇企业,经营饮食、服务、修理业,当年应征的工商所得税,给予减征二成的照顾。
四、乡镇企业,加工饲料和销售饲料取得的利润,免征二年工商所得税。
五、新开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经营月份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定点以食料粮酿酒,并交商业部门收购的,暂按百分之三十二税率
征收工商税。
七、对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的乡镇、队办企业,全年所得额在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者,当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五千元以上,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税务局审查
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征收额,给予减征二至三成的照顾。
八、乡镇企业生产的水泥、石灰、炸药、砖瓦、砂石产品,用于本乡村范围内举办的公用
事业的销售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九、农村的非专业运输、装卸收入,以及受供销社委托的代购代销点和代办邮电业务所取
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十、农村个体艺匠,走村串屯从事理发、修绱鞋、磨刀剪、锔锅碗、焊铁壶、修风箱、修
笼屉、上玻璃等,取得的服务收入,以及不设作坊,不生产产品,不合伙包工的木匠、瓦匠、
裱糊匠、锯匠所得的劳动收入,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上述减免工商税,由1984年5月1日起执行;减免工商所得税,由1984年1月1日起执行。
历年农业税完成情况
1975至1985年工商各税征收额
1984年 7月,为了支持“二轻”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县政府又转发了县税务
局“关于税收松绑的意见一。其主要内容是:
1、对“二轻”空壳企业,采取特殊措施,使其尽快地改变面貌,免征二年所得税。
2、“二轻”生产小商品、中小农具的微利或亏损企业, 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半征收工
商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3、为鼓励发展新产品, 对有县政府发给新产品证书的二轻新产品项目,给予减免税照顾。
4、对集体企业技术改造所需的贷款,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用其增长的利润税前还贷。
5、对1983年前连续二年亏损的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的,按盈利额减半征税。
6、对因原材料、产品国家统一调价造成亏损的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
7、对“二轻”关闭的企业,由其职工自筹资金新办的集体企业, 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
免所得税一年,工商税减半一年的照顾。
8、对二轻重点企业,比照全民所有制办法,适当提高折旧率,以加快技术改造。
9、农村社队从无到有新组办的企业,从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10、对农村社队企业全年实现的所得额,在五千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983至1985年各行业工商税征收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