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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银行现金管理

第四节 银行现金管理


 
  

  本县解放后至1956年,全县货币管理由佳木斯市银行统一负责。1956年县治移至湖南营,
初期由于各单位财会人员新成分多,业务不熟,出现一些问题。1963年 6月桦川县人民银行发
出《关于进一步明确现金管理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规定了现金使用范围、送存和支取的办法、
坐支条件及帐目记载、结算方式等。

  1976年4月县又转发了黑龙江省农村现金管理办法.对现金管理更加完善、具体。保证了市
场流通,控制了现金外流。

  部分年度现金收、支额见下述两表:

   现金收入情况表



   现金支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