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储蓄 在沦陷时期,伪政权和金融机构,强制人们储蓄。1939年(伪满康德 6年)实行职员义务储
蓄,中国人职员的储蓄率为2%,每次发薪时扣除。在《职员义务储蓄规程》中规定:“本储蓄
除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外,概不发还之。”
1945年解放后,桦川县建立银行初期,银行积极开展储蓄业务,人们完全本着自愿原则储
蓄。开始主要是城市机关干部和工人,储户较少。储蓄业务只在行内没立专柜办理。1975年后,
除没专柜外,又先后设立“中学路”、“繁荣路”等储蓄所。到1983年,储蓄工作人员由1965
年的5人增加到27人,并在镇内各开支单位聘兼职代办员,办理零存整取储蓄业务。
县行所办理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定期整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 活期储蓄,月利2.4
厘;定期整存整取储蓄有一年、三年、五年和八年4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也积极参加储蓄,储户越来
越多。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开展储蓄业务。国家从1980
年开始,4次调整储蓄利率,不断促进群众的储蓄积极性。据1985年统计,全县储蓄所 35个,
储户1 236个,储蓄金额757.1万元,比1976年提高18倍。
储蓄利率调整一览表
单位:厘
部分年度年末各种储蓄余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