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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十一篇 政事

篇下序



 
  清朝宣统三年(1911年),颁布地方自治章程,决定县设议事会。桦川因设治时间很短,成
立议事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只设立了自治筹办公所。后于1913年(民国 2年)成立了议参两会,
由于军阀混战,县自治兴废靡常,很快于1916年(民国5年)取消。1930年(民国 19年)民国实行
区、乡自治,1931年“9.18”事变后废除。民国初年,北京众议院议员选举和吉林省议会议员
选举初选在县举行,但选举条件很高,合格选民只占全县人口的1%左右。

  新中国成立后,桦川县通过召开各种代表会议,初步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1954年 3月,
国家制定了选举法,首次用“普选”的方式召开了全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
主的精神。1954至1985年,共召开九届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 9月在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选
举产生了人大常委会,并设立工作机构,履行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的职能作用。

  政府为执行国家权利的行政机关。桦川建县以来,政府名称数变。清朝宣统元年(1909年)
开始称设治局;1912年(民国元年)称县公署;1929年(民国 18年)称县政府;1933年(伪满大同
2年)称伪县公署; 1945年解放后称县政府;1949年称县人民政府; 1955年称县人民委员会;
1967年称县革命委员会;1980年称县人民政府。

  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各时期政府性质不一。民国时期,县政府由县长一人统治,县长变,
职员换,封建传统甚重。伪满时期,伪县公署为殖民统治工具,它和协和会、兴农合作社三位
一体,从城镇到乡村,从政治到经济,从思想到文化,不遗余力的对人民进行残酷的法西斯统
治,是历史上最反动的伪政权。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管理本县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建国36年来,县人民政府在
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上,充分发挥了执行机关的作用,办了许多大事和好事,深受人民拥
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桦川县委员会的前身是桦川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
会。从1951年1月至1953年5月,共召开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从1962年开始,正
式成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桦川县委员会,先后召开四届政治协商会议,其领导机构和工
作机构逐步完善。20多年来,遵循“长期共存,相互监督”的方针,联系和团结全县各民族、
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进一步发挥对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
活、四化建设等多方面重大问题的民主协商作用;发挥联系群众、发扬民主、提出和反映各方
面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作用;发挥对宪法、法律、法令实施的监督作用及对政府工作、各级干
部的监督作用,推动了桦川县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