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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县行政机构

第三章 解放前县行政机构

第一节 清末县行政机构


 

  设治局

  桦川于清宣统元年(1909年)决定建县,宣统二年正月正式设治。县治初设,诸事草创,机
构简陋,实为建县之筹备阶段,故称桦川设治局。

  设治局位于佳木斯西街。租民房7间为办公所,盖草房3楹为监狱看守所,四周围以板栅,
以资守卫。

  设治局设行政司法科和巡警总局。行政司法科由设治员兼管,巡警总局由警务长总管,遇
有民事案件,警务长帮同设治员审理,并设游巡队维持地面。

  设治局职责是勘形划界,拍卖荒地,选用职官,设章定法,修建衙署。

  区公所

  设治之初,县界未定,暂管辖五个区。所谓区,当时有名无实,一切政令,由县到屯,区
则很少经管。区为公所,设区官、巡官、区董,全由当地士绅担任。

  第一区 区官曹士儒 区董孙鸿

  第二区 区官张树勋 区董谭富荣

  第三区 区官黄 春(兼巡官) 区董张 茂

  第四区 区官戚坦 巡官王 发 区董马忠显

  第五区 区官王有发 巡官谷永福 区董王立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