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县行政机构 县公署
1912年(民国元年)11月,设治局改称县公署,设治员改称县知事,县公署由佳木斯迁至悦
来镇。
县公署主要设行政、司法两科。警察所、劝学所、财务处、实业局机构单设,不在县公署
机构内,受县知事监督,故县知事也称“县监督”。县公署行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5人、书记
1人、雇员6人、公役4人、游巡队长1人、马队兵6人、步队兵10人;司法科设承审员1人、管狱
员1人、检验吏1人、公役1人、雇员1人。
1920年(民国9年)制定的《桦川县公署办事章程》对县公署职权范围有明确规定。(见下表)
桦川县公署及各科职权范围表
续前
材料来源:桦川县档案馆存民国卷197《桦川县公署办事章程》
县政府
1929年(民国18年),民国政府实行县政改革,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
1930年(民国19年)县政府机构初步确定,设县长1人、秘书1人,下设第一科、第二科、公
安局、财务处、建设局、教育局。
县政府职掌按民国18年民国政府颁发的《县组织法》确定。见下表:
桦川县政府及各科局职权范围表
续前
材料来源:桦川县档案馆存民国卷761《县组织法》
历任县知事(县长)简介
历任县知事(县长)一览表
注。县知事(县长)年龄系指刚来县任职时的年龄
县行署
桦川县东西狭长,县城悦来镇偏东,佳木斯镇和西 4区治理难周,故需设县行署,以补其
缺。1916年(民国 5年)依兰道尹同意在佳木斯镇设行署,但因就地筹款,出处困难,修署事宜
长期搁置。延至1924年(民国13年)8月,始于佳木斯镇修建行署,当年秋竣工。1925年1月,行
署开始办公,称“桦川县行署”。行署受县公署管辖,设行政、司法两科。县知事轮流办公,
公署、行署各坐1个月。1929年(民国18年)5月 5日,吉林省政府令桦川县行署改称“桦川县驻
佳办事处”,归县政府第二科主管。
区公所
民国初年,全县划12个区,区称区公所,设区官、巡官和区董。1930年(民国19年),全县
重划 5个区。区仍称区公所,为地方自治机关。区公所设区长,分事务、文书两股,由助理员
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