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行政机构
第二节 基层行政机构
区、乡(公社)机构
1945年8月 15日日本侵略者失败后,桦川县成立临时县政府,废除伪满街村制,恢复区、
乡设置。各区临时成立维持会,设会长、副会长,下设总务、行政、财粮等股,以维持地方秩
序。1945年12月,合江省政府派干部接管了桦川县临时县政府,正式成立桦川县政府,将各区
维持会解散,成立区政府。
1946年7月至1949年8月,区政府一般没区长、副区长、文书、民教委员、战勤委员、财粮
委员、生产委员、粮食委员、武装委员、公安委员、妇女委员。
1949年9月至1950年9月,区政府一般设主席、副主席、秘书、民政助理、财粮助理、生产
助理、武装助理、教育助理、公安助理、工商助理、公路助理、事务员、武装通信员。
1950年10月至1956年 3月,区政府一般设区长、副区长、秘书、民政助理、财粮助理、生
产助理、文教助理、公安助理、武装助理、交通助理、林政助理,卫生助理。
1956年4月至1958年 10月,撤区划乡。乡人民委员会一般设乡长、副乡长、政法助理、民
政助理、武装助理、财会助理、文教卫生助理、统计助理、工业交通助理、科学体育助理。
1958年11月至1968年 1月,撤乡建立人民公社。公社管委会一般设社长、副社长、秘书,
并设农业办公室、财会办公室、文教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工业办公室。
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公社管委会改为公社革命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副主任、文书,
并设政工组、办事组、学大寨办公室、武装部。
1973年7月至1982年 12月,恢复公社管委会建置,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农业助理、财
政助理、司法助理、公安特派员。
1984年 4月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实行乡镇制。设正、副乡(镇)长、秘书、民政助理、司
法助理、文教卫生助理、财政助理、计划生育助理,并设公安派出所、武装部等。
村、屯机构
村为国家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是农民聚居的地方。
1945年8月15日后,各村临时设村长、副村长,维持秩序。1946年6月,土改工作队进村后,
各村成立农民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基干队长、妇女主任。
1947年1月至1949年8月,民主建政后村政府一般设主任、副主任、文书、民教委员、公安
委员、生产委员、财粮委员、武装委员、战勤委员。
1949年9月至1950年9月,村政府一般设主席、副主席、文书、民政委员、人民武装委员、
财粮委员、生产委员、教育委员、公安委员、调解委员、公路委员。
1950年10月至1958年10月,村政府一般设村长、副村长、文书、民政委员、财粮委员、公
安委员、武装委员、生产委员、调解委员。
1958年11月至1963年 1月,各村政府改称管理区。设主任、副主任、文书、会计、治保、
出纳、财粮、保管等。
1963年2月至1968年1月,各管理区改为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一般设大队长、副大
队长、文书、会计、出纳、保管、管委会委员等。
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大队管委会改为大队革命委员会。革委会设主任、副主任、文革
组长、会计、出纳、保管、革委会委员等。
1973年7月至1982年 12月,恢复大队管委会设置,设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出纳、保
管、管委会委员等。
1984年 4月,取消大队管委会设置,建立行政村委员会,设村长、文书,并设治保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