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事第一节 民国职官 县知事
清朝宣统二年(1910年)正月,依兰府经历孟广钧奉命来佳木斯办理桦川县设治事宜,孟广
钧称设治委员,桦川始有职官。辛亥革命后,县最高行政长官称县知事,1929年 (民国18年)5
月改称县长。民国时期县知事一般由上级委任,被委任者多是清末贡生、举人或法政学校毕业
的豪门富户子弟。桦川民国历任知事,皆出于此。
县知事权限有7条。
第一条 县置知事,隶属道尹,为一县行政长官,依法律、命令执行县内行政事务。
第二条 知事就县内之行政事务,依其职权或特别之委任得发县令。
第三条 知事于所辖警察监狱及佐助各员吏之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权
限时,得停止或撤销。
第四条 知事遇特别重要事件,于迳详道尹外,得迳详巡按使。
第五条 知事于驻扎本县之警备队得调用之。
第六条 知事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详由巡按使或道
尹请驻扎邻近之陆军或军舰长官派兵处理。但因特别情形不及详请时,得迳向各该军队、军舰
长官请求之。
第七条 知事得自委隶属其职掌员额,详由道尹转详巡按使核定,分别叙等注册,并咨陈
内务部。
1913年(民国2年)12月3日,政府公报公布了知事任用暂行条例和知事试验暂行条例,规定
了年终考核制度。1926年(民国15年)10月,吉林省政府公布了县知事、设治员奖惩暂行章程。
1929年(民国18年)知事改称县长后,对县长的考核又做了规定。县长甄别办法,每届年终,各
县造具事实,清册上报省民政厅,民政厅参照各厅视察报告,详细审定,摘录事实,加具考语,
酌拟奖惩,分缮册表,作为本年度该县政绩考核。1929年(民国18年),本县第
十四任县长唐纯礼参加县长政绩考核,省民政厅评语是:
“桦川县县长唐纯礼,15年4月6日到任。
政绩:该县长对于俄案赈济,收容难民,均能尽力办理,并筹设诊疗所、屠宰场及公墓二
处。延长电话,通至依、富两县,城乡道路亦经择要修治,并筹办游民习艺所、民众学校、识
字运动、接生训练等均能渐有成效。
考语:朴实耐劳,尽力工作,拟请留任。”
1930年(民国19年)7月至 12月,省民政厅对查缉盗匪案件进行一次考核,分别开列奖惩名
单,本县县长唐纯礼考核结论是:
“桦川县长唐纯礼,任内7至12月,6个月共发生盗匪十九起,破获二起,平均不及十分之
一,应记大过两次,又 7月份申诫一次,8月份申诫一次,9月份申诫一次,10月份申诫一次,
11月份记功两次,12月份嘉奖二次。功过抵销后,仍应记大过一次,另记过一次,并从严申诫。”
科、局长
民国时期县级中层官吏亦称科、局长,县下则称区长。这些官吏多由县长推荐或上级分配,
亦有考试选拔。1929年(民国18年)冬,吉林省政府设立训练所,为区、乡自治训练人才。共办
两期。第一期本县通过县考,选出6人,送省学习4个月,毕业后回县分任各区区长。第二期又
选送6名,毕业后分任各区助理员。
中层官吏多从老实肯干、忠于长官的一般职员中论资挑选。官吏提职即提薪,兼职亦兼薪。
由于机构很少,全县中层官吏不超过20人。
一般职员
民国时期一般职员的任用主要是上级分配和县长推荐。上级分配的主要是专门学校毕业人
员,如承审员、管狱员、自治学员、警察等,约占一般职员的四分之一。由县长推荐的能占四
分之三。县长一换,职员随之撤差,等候新县长选用。1912至1931年的20多年间,本县历任15
名县知事,职员被长期任用者只有两人。
官吏的俸给
民国时期,官吏以职定薪,各级俸给相差悬殊。1931年(民国20年)本县县政府部分机关俸
给列表如下:
桦川县政府部分机关俸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