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职人员
第二节 伪职人员
县长、参事官
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5月至1945年 8月,日伪当局统治期间,伪桦川县公署,先后历经7
任县长,都是中国人担任,但实际权力都由日本人参事官或日本人副县长掌握。县长为伪县公
署的首脑,其权限有具体规定。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7月5日公布的《县官制》第二条:“县
长承省长指挥监督,执行法令,管理县内行政事务,……指挥监督部下官吏,关于其进退及赏
罚呈请省长核办”。第三条:“县长关于县内行政事务,依职权或特别委任,得发县令。”1937
年(伪满康德 4年)12月的伪满《县官制》第八条规定:“县长统辖县代表县”。第十条:“县
得置有给之吏员,……吏员由县长任命之。”利用中国人当伪县长,是日本侵略者以华治华的
反动伎俩。
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到 1937年(伪满康德4年),伪桦川县公署执行参事官制度。参事官
的权限,《县官制》第八条规定:“参事官辅佐县长,参划县行政之机务,及承命掌事务。”
1933年(伪满大同2年)5月,日本人石垣良隆来县任参事官。伪满康德 5年,参事官改称副县长,
新《县官制》第八条规定:“副县长辅佐县长,承其命监督各科之事务,县长有事故时代理其
职务。”这就更加名副其实地由副县长监督各科之事务,县长成为傀儡。
官吏的任用
伪县公署改变了民国时县长更迭连职员一起变动的办法,实行官吏的正式委任令。委任令
分四种,即行政官、司法官、技术官、教育官。县一级行政官主要是文官,文官等级分四等:
1、特任官:适用于行政官与司法官,不分等。
2、简任官:适用于各种文官,分为二等。
3、荐任官:适用于各种文官,分为三等。伪县公署科长以上为荐任官。
4、委任官:适用于各种文官,有第一号、第二号之分,伪县公署股长以下为委任官。
凡荐任以上谓之高等官,其余为委任官,经考试合格的文官谓之高等官试补或委任官试补
(候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