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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十二篇 民事

篇下序



 
  桦川县政府于1946年设置民教科,1948年改称民政科。民政部门在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中
的支前参战、拥军优属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有些民政工作已被有关部门
承担,民政部门重点抓社会救济、复员转业军人安排和殡葬改革等。

  桦川原为满族人故乡。清初,满族人入关后,此地主要为赫哲族居住。赫哲人当时主要居
住在万里河、苏苏屯、敖其等地,充其量不过几百人。清朝中期,汉族人开始移入,至1909年
建县时,县内已达二三万人。此后,人口增加很快,到1922年(民国11年),县内人口已达10万。
沦陷时期,在日伪当局的残酷统治下,人口增长很慢,平均年自然增长率仅为 5.5‰。新中国
成立后,由于社会制度的优越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很快,1953~1974年为高峰期,自
然增长率在20~30‰之间。1974年后,国家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并定为基本国策。十几年来,
由于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人口增长,使人口自然增长率基本控制在10‰以内。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控制人口增长,婚姻、家庭出现了很大变化。旧社会的
买卖婚姻基本废除,婚姻自由已为社会公认。封建式的大家庭已经解体,新式的小家庭成为社
会的主要细胞。随着“五讲四美”的开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趋向文明。

  县内汉族人数居多,占总人口的94%以上;少数民族有 12个,其中朝鲜族居多,占总人口
的2.7%,集中居住在星火朝鲜族乡;其它民族则与汉族杂居,大部分保持着本民族的生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