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费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每年都下拨民政事业费和各种临时救济费,解决困难队、困难户的生
产和吃、穿、住问题。1974年后,民政事业费和临时救济费使用重点:
1、抚恤事业费。主要用于农村中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 带病复员军人和其他
复员军人的临时补助。在上述对象生活发生困难时,贯彻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
以群众优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并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劳动。
2、社会救济费。主要用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废的社员、 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的社
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临时救济。对于五保户、社会困难户的生活困难,主要
由生产队适当安排生产或社队的供给、补助去解决。社会救济费重点使用在公益金不够开支的
穷社穷队。
3、自然灾害救济费。 主要用于解决灾区群众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几方面的困难。
在使用此款时,贯彻党的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通
过自力更生、群众互助仍然解决不了的困难,国家给以必要的救济。
1967至1985年省下拨本县民政事业费统计表
1965年以来,县人民政府下拨给农村救济款的记载(部分):
1、1965年下拨救济款12 781.51元;
2、1974年减免农业税43 938.98元;
3、1977年下拨救济款12 600元;
4、1979年4月下拨春、夏荒口粮款63 600元;6月下拨救济费 30 100.00元,8月下拨扶贫
救济款11 288.00元,11月下拨冬令救灾款12 500元。
5、1980年4月下拨春、夏荒口粮救济款7万元,5月份下拨2.07万元。
农村社会救济
五保户救济 1958年后,农村的孤儿和无依靠的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保吃、保住、保穿、
保医、保葬的五保待遇。除由所在生产队负责管理外,国家每年还拨给一定数量的救济款,以
解决五保户的临时困难。
五保户救济情况表
贫困户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每年都对农村中的贫困户进行救济。国家救济现款,生
产队补助工分、粮食和其它物资。属季节性补助,主要解决贫困户的当务之急。
农村贫困户救济情况表
自然灾害救济 解放后,党和国家对农村中庄稼遭到旱、涝等自然灾害大量减产或绝产的
集体和个人,除组织发展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外,国家还给予拨款补助。补助原则是重灾多补,
轻灾少补,小灾不补。
社会救灾补助情况表
单位:千元
城镇社会救济
城镇困难户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城镇困难户和个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以保证其
最低生活水平。
城镇困难户救济情况表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1961至1985年6月9日期间办理的精减、退职的职工,凡属1957年底前
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包括在外地精、退在本地落户居住的,对其中已经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靠者,国家给予其工资的 40%的固定救济。据统计,近几年享受补助人数
和补助金额是:1980年 54人,20 053元;1981年58人,18 346元;1982年 58人,18 346元;
1983年23人,38 858元;1984年123人,38 868元;1985年386人,50 868元。
其它救济
收容遣送补助 1971年,县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建立收容遣送站,将流动到本县的残
疾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及部分盲流人口集中收容,给予生活照顾,查清原委,遣送原籍。所需费
用除其自身劳动所得外,大部分由民政部门拨款解决。1980至1985年的6年时间内共收容357人,
全部做了安排,民政部门共拨款12 280元。
殡葬补助 为实行殡葬改革,民政部门于1972年开始在县城悦来镇东北 8里外修建火葬场
一处,1974年开始使用。各种火化费用除单位和家庭负担外,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补助。据统
计,1980至1985年共火化2 418具尸体,民政部门补助经费134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