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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优 抚

  包耕 本县于1948年开始,对烈、军属实行包耕制度,即烈、军属的土地由群众代为耕种,
其收入做为烈、军属口粮和生活费用。据1950年末统计,全县共给 1 692户烈、军属包耕土地
3 184垧(公顷),保证了烈、军属的生活。

  慰问 本县于1946年开始,逢年过节都对烈、军属和复员转业军人进行慰问。慰问形式是
带着秧歌队,抬着白面和猪肉,到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新中国成立后,仍继承此传统,
每逢年节,县委、县政府领导人会同各界代表到县人民武装部和县内驻军进行慰问,交流军民
友情。

  办理追补手续 1980年11月3日根据实际情况,县民政部门为朴元贞等 14名在解放战争中
失踪的战士补办革命烈士手续。

  评定残废等级 本县于1950年开始,对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民工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
并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使残废人员生活得到保证。之后,每年都进行复查评定工作。

   复查评定残废等级情况表



  补助 烈、军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按规定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集体给予
现金、工分和粮食等补助。补助标准,各年稍有不同,如1980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为 349户,
国家补助23 218.95元,每户平均93元;享受工分补助的558户,补助工分318 320个,平均500
多分。1981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为399户,补助37 905元,每户平均95元,补助工分3.9万个,
每户平均500多分。

  减免医疗费 烈、军属和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家属(直系)、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带
病复员军人均享受减免医疗费待遇,视其家庭生活情况决定减免全部或部分不等。1975至1983
年全县共减免医疗费354 302.08元。

  召开“六属”代表大会 新中国成立后,全县召开大型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先进烈、军属
及荣复、转业、退伍军人代表大会两次。第一次于1973年12月18日召开,与会代表 161名,列
席代表82名。会议表彰先进,勉励“六属”代表戒骄戒躁,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胜利。会
议选出20名代表出席地区“六属”代表大会。第二次于1983年召开,与会代表 241名,列席代
表61名,特邀代表7名。大会选出出席省先进“六属”代表大会代表6名。

  安 置

  新中国成立初期,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原则为国家需要和本人自愿相结合;1958年后,实
行“哪里来,哪里去”的方针。1950年全县接收荣复转业军人 802名,安排在各级党政机关的
6名、工矿企事业6名、农村792名。1965年全县接收复员退伍军人75名,安置在县直机关的6名、
国营企事业31名、参加农业生产的38名。1980至1983年的4年里共接收退伍军人1 085名,安置
在党政机关和国营企事业的437名,回乡参加生产的 648名。1984至1985年接收退伍军人448名,
其中安置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的187名,回乡参加生产的26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