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调解
第四节 民事调解
调解组织
土地改革运动后期,地方各级人民政权相继成立,各级民事调解组织也随之产生。1950年,
全县10个区、139个行政村建立了调解组织,有调解委员745名。区调解委员会由副区长、民政
助理、公安助理、妇女主任组成,副区长任主任。村调解委员会由村长、民政委员、公安委员、
妇女主任和部分群众代表组成,村长任主任。1979年开始,各公社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一名专职
民政助理员,负责民事调节工作。1984年全县有调解组织418个,调节委员1 421人,其中农村
调解组织180个,调解委员567人;厂矿调解组织238个,调解委员754人。
调解状况
各级民事调解组织负责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据统计,1950至1985年全县各
级调解组织共受理民、刑案件44 185件,其中婚姻10 525件,债务6 175件,赔偿9 950件,继
承2 326件,赡养 3 052件,抚养450件,房基地3 175件,伤害4 675件,抢水 2 725件,其它
1 132件。